民间借贷构成诈骗罪吗(民间借贷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
借多个人的钱不还属于诈骗行为吗
法律主观:
借钱不还一般不属于诈骗,但一开始就不打算还钱的除外。民间借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借款人只是以借款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可以构成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间借贷能判为诈骗罪吗
法律主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民间借贷 可以认定为诈骗。 民间借贷与诈骗的不同在于: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一个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间借贷先扣利息构成诈骗
在民间借贷中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其性质是否属于诈骗,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建议用户还是按照贷款合同上面的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进行操作,不要随意听取个人的建议,以免造成资金损失无法追回。
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属于违法行为。而诈骗是一种违法或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通常来说,区分诈骗还是正常借贷,先看当初借钱的时候,是否是打算偿还的,还是说从一开始就根本不想还。
只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时候,形式上的民间借贷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3、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属于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这一条规定适用的情形,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真实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对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利率的分歧进行处理。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方式如下: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借钱不还属于诈骗吗
"借钱不还一般不算诈骗。但如果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的目的,也就是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并且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借钱给借款人的,则会构成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的将受到治安处罚,如果诈骗数额较大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借钱不还一般是不属于诈骗罪的,一般的借款活动属于债权债务民事案件,并不会构成诈骗罪。具体在认定时,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的借钱不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物,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普通的民间借贷与利用借贷进行诈骗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普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在借钱时是有归还的意愿的,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还(如生意失败无能力进行偿还。而借贷型诈骗中的借款人在借贷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编造的借款用途等都是借款人虚构的,自己根本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2,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及对归还欠款的态度。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借钱后,合理使用借款,积极为还款做努力,诈骗型借款的借款人取得借款后任意挥霍借款,更换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销声匿迹,躲避出借人的讨要。
一、借钱不还起诉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借钱不还一般是不属于诈骗罪的,一般的借款活动属于债权债务民事案件,并不会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间借贷超过3人构成诈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如果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无论多少人都不会构成诈骗,如果通过欺骗、欺诈等行为进行借贷的,数额达到3000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不知情者应该怎么办
诈骗不知情者的处罚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说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且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罪要求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是在对于他人的诈骗行为确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了协助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否知情应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指控、当事人实施客观行为的合理性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知情包括确实知情和应当知情。如果属于应当知情,同样构成诈骗的共犯。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是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针对其他非法利益,例如人身利益不是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诈骗罪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方法具体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必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财产处分的意思和行为。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目的。
三、男的给女的转账多少算诈骗
通过网络转账金额达到3000元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定义: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3、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我国一般来讲,只要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在3000元到10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借款不还属于诈骗吗
如果只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下,借钱不还不能构成诈骗罪。但是,若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还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际生活中借钱到期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借款人因为自然灾害或者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动等而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想戴某一样,其借钱的目的根本没有打算去偿还,也没有能力去偿还,这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并非普通的债务纠纷,而是有可能涉嫌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我们知道涉嫌诈骗与否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行为人往往会拒不承认,那该怎么办呢?此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就需要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完成。以本案为例,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戴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借款理由
戴某以借款的名义向出借人发出邀约必然存在借款理由,借款理由作为借贷关系发展的最初要素,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的客观表现之一。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行为人提出的借款理由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利率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而在诈骗行为中,可能存在编造虚假借款理由进行欺诈,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部分。戴某编造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等理由显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
2.还款能力
戴某在借款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能力。
3.还款行为
戴某的还款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还款的程度,戴某是完全的履行约定,按约定进行还款,或者说戴某从未按约定履行过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戴某在约定时间不能还款后是否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在努力改善自身经济能力。
4.财产处置
行为人的财产处置的方式是否违背发起借款的理由和约定,与履行借款合同的意愿背道而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的处置方式往往不仅违背借款理由,还违反经济规律,不具有可持续性。比如存在肆意消费满足个人欲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自身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填补债务窟隆等财产处置行为。
据报道,戴某借到钱款后大多用来购买奢侈品和日常高消费,很快将钱挥霍一空。
5.事后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取得财产后往往不打算还款,会采取隐匿、躲藏、转移偿还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若自始至终没有还款,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还销声匿迹。那也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民间借贷多少金额才算诈骗罪
法律主观:
1、民间借贷不管多少,只要没有诈骗行为,就不能算为诈骗。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间借贷转化为诈骗罪
法律主观:
一般不能。两者的区别在于获取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有信任基础的双方之间,获取款项后需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归还,否则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还款。而诈骗罪通常发生于认识不久的双方之间,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款项,且根本不打算偿还款项,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民间借贷为正常资金流转方式,而诈骗罪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诈骗罪的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和诈骗的认定指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一般都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
借钱不还不一定算诈骗,具体原因如下: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最初借钱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就没有打算还钱,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如果最初借钱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只是客观没有偿还能力,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同时还要具备数额较大,数额小的不会构成。
诈骗罪跟借贷的界定如下: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如果只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下,借钱不还不能构成诈骗罪。但是,若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还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