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办理提存公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
公证处提存是指将委托人的遗嘱、保险单、财产登记证书等重要文件存放在公证处,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申请提存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格,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公证处提存是一种重要的公证业务,主要是帮助委托人将其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存放在公证处中,并进行加密保管,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存业务需要在公证处进行,申请人需要携带委托书、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前往公证处申请。具体流程如下:1. 委托人前往公证处,填写提存申请表,并交纳相应费用。2. 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进行核实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进行加密保管。3. 提存期限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而定,到期后委托人可以选择取回或续存。4. 在存放期间,公证处定期对存放物品进行检查和维护。提存业务主要是为了保障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对于一些遗嘱、保险单等重要文件来说,提存业务可以使它们受到更好的保护,有效避免因个人原因而造成的物品丢失、损坏等情况。
提存的文件或贵重物品在公证处有哪些保障措施?公证处提存业务主要是为了保障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公证处会对存放物品进行加密保管,严格防止数据泄露和物品损坏等情况。同时,公证处还会定期对存放物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可靠性。
公证处提存业务能够为委托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安全,建议在存放文件或贵重物品时,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和证明文件,并在提存期限到期前及时处理后续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 公证机关负责公证文书、印章、证明和其他公证业务的保管和管理。
公证提存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三)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人必须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提存公证规则》提存人是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提存人为提存时需具有行为能力。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以提存有效需要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如因合同(协议)产生之债,该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担保人用提存方式来履行义务,这是提存的基本前提。,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在权属问题上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且提存标的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债的数额,使提存标的物与债相适应。,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二)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三)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四)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五)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客观:
提存机关应具有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提存行为的发生是以提存人与提存机关订立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为基础的,这种合同虽具有公法性质,但不应涉及行政管理等国家权力。提存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介入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的。银行也不应成为提存机关。因为银行没有担负提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货币业务的企业不能成为提存机关是显而易见的。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怎么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法律分析: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为: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公证机构等级的事务; (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提存公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提存公证: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理序交付给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提存公证规则 司法部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机构转交给受益人。,关于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提存物品后,提存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同时标的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现实中,存在很多提存物品后不及时领取提存物情形,法律对此也做了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法律客观: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为提存人。提存之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一)申办提存公证需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2、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之合同或文书(如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或交易双方所拟签订之合同或拟履行之合同(担保提存);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债务确实无法履行之证明;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注意事项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三)收费标准提存公证按提存标的物价值的3‰收费。
公证处提存业务是如何的
我国法定的提存业务机关是公证机关。那么究竟什么是公证处提存业呢?公证处提存业务是如何的?究竟有哪些标的物可以提存呢?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处提存业务是如何的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
2、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3、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或其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3.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滋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滋息归提存人所有。
4.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视为未提存。
六、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存公证条件有哪些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
4、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
5、提存人须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如何办理公证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1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2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3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