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定是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工程价款已按施工合同确定或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并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已经逾期;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在认定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时,应以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
法律依据:《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023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审判实践。
2、《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解释二》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自2019年2月1日开始适用《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20]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