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代位权分析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属于合同债权之一种,而且《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即规定了代位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中的适用问题。
甲分包给乙,乙分包给丙,丙可以向甲索要工程款。分包工程后,分包人完成工程的,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你说的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无力承担工人工资,甲方有责任帮乙方支付农民工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方法如下: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
实际施工人虽无法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可依法就工程款,提起代位权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解决方式1 、 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有三种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被我国2021年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取代。
司法解释二没有废止。税屋提示——依据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审判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2、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3、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