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连带责任(拖欠工程款连带责任怎么办)
拖欠工程款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承包人对工程款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承包人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总承包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对于工程款,总承包人对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前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承包工程承办方是否有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申请前被执行人向原债权人清偿,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实务要点
第一、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申请执行人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何谓执行内容不明确或者说执行内容产生争议,如何认定执行内容不明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情形用列举方式确立“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第二、执行依据主文判项“多力公司支付环宇公司工程款2776652元及利息;恒言信公司在未付多力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海通公司在未付恒言信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振兴公司在未付海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从该判项看,没有确定欠付工程款金额,针对此种情形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处置?当裁判文书判项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产生争议,处置程序是征询裁判庭意见、裁判主文能否确定或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式确定。理由是《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建设工程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承包人对工程款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务工资的责任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为购买建筑材料,对外拖欠货款,债权人起诉后,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上存在争议。那么实际施工人债务由谁来承担?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实际施工人债务谁承担
1、当实际施工人与上家之间是挂靠关系时,实际施工人的挂靠是为了解决建筑资质等级为目的,与被挂靠企业签订挂靠协议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确认挂靠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被挂靠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相互追偿的,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2、当实际施工人与上家之间是转包关系时,因实际施工人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转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就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转包人、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责任的范围有限而已。当实际施工人购买建筑材料拖欠货款,一旦查实建筑材料已用于建设工程中,因工程款包括建筑材料款,所以转包人、发包人就应在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对外所欠建筑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基于转发包人仍欠转承包人工程款的事实,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转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解决债权因转承包人不能清偿的风险。
二、如何追究实际施工人的拖欠工资责任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
该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工作报告也报告了此条立意;同时,不可否认,实践中也出现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此条规定的情形,损害了发包人、总承包人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之中实际施工人具体的责任
1、虽然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代表建设单位的,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则腔 2、施工单位明知实际施工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对买卖合同相对人而言,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签章的真实性并非签订合同的必要环节,其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具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3、实际施工人受施工单位的委托,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法院不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上面的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社会各行各业能够完善发展的背后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如果对于建筑工程当中实际施工人的责任仍然还有想要了解的地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讼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分析: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衡冲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歼物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