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纠纷管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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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

代位析产诉讼管辖

法律主观: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此为债权人 申请强制执行 的前提。在这里,债务得到法律上确认方式有三:一是院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裁定,二是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三是公证机关、仲裁构作的公证债权文书、 仲裁裁决书 等。 2.债权人已经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前述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依法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即代冲位析产诉讼产生于执行过程中。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茄孝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债务人或其他共有人下落不明虽然并非其主观上不行使析产行为,但由于客观上产生了同样的妨碍执行继续进行和债权充分实现的结果,故也应当视为成就代位析产诉讼条件之一。

法律客观:

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一轿中般情况下,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例外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析产案的管辖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例外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于代位权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正答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耐清启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管辖

法律主观: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1、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3、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还要注意区分诉讼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间的协调问题。

法律客观: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管辖是怎样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依照合轿中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追偿案件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委托合同中,因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是受托人,其履行的义务系代替委托人处理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务。故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是受托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即委托法律关系中被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办的事务,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客观:

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携纳冲,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茄孝讼签订管辖协议。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辩歼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简旦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坦升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法律分析: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原则上: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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