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现在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一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御枣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自从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民事法律上就没有什么事实婚姻了。现在事实婚姻只存在于《刑法》的重婚罪里面,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制裁。
第一、事实婚姻的效力:
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态度是: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轿拆缺护。
第二、事实婚姻的认定:
一、时间要求。
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闭辩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二、结婚条件要求。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必须都已经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条件的要求,即: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都没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如果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则属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之间构成夫妻关系。如果有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双方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二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效力的。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轿消改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桥轮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闭判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三
我国目前没有对事实婚型知姻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事实婚姻在实践中仍然是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办理结迟租友婚登记手续,却以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尽管事实婚姻没有合法登记手续,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不存在婚姻登记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如果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具备了以下条件,事实婚姻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1. 相互同意在一起生活,具有夫妻感情;
2. 共同居住一段时间,时间长短不作要求;
3. 双方经济上有或码槐曾有扶养、赡养、继承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4. 社会上对他们的关系普遍承认。
如果上述情况均成立,则可认定该男女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离婚、财产分割、赡养等方面,事实婚姻关系可以作为依据,诉讼时可以申请相关权益的保护。但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终究要比正式婚姻低,建议还是进行合法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获得法律上更充分的保障。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四
法律主观: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条件地承认 事实婚姻 关系 从1950年的 婚姻法 开始,我国就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办理 结婚登记 ,领取 结婚证 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办理 结婚 登记的,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也不承认双方有婚姻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 的现象,特别是早些年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多,他们长期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并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如果绝对地不承认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事实婚姻关系。 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不同的。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 教育 。处理具体案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对于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 结婚年龄 的婚姻纠纷,如未 生育 子女,在运握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旁缓庆》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 ”,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 非法同居 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又做了新的界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 处理。 因此,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线,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非当事人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其婚姻效力溯及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否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当理解为2001年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纠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即产生与合法有效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在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婚姻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决时才适用,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不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符合2001年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按照离婚登记方式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哪姿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我国新婚姻话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有特别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有以下几点差异: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护。
二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
三、夫妻除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五、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六、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李指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3、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哪裂配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源如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六
现在法律原则上是不认可事实婚姻。
但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颤空结婚登记,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应当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梁竖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认定事实婚姻的三个要件:
1、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除了在1994年2月1日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的还能茄渣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的只能被认定为非法同居了;
2、男女双方应当在合法的条件下形成事实婚姻。国家对男女双方结婚的条件是有明确要求的,比如要达到法定婚龄、近亲不能结婚等。只有在符合规定下形成的事实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除了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外,事实婚姻的认定还要求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要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且外界都认可其夫妻身份。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七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只能以非法同居关系定论,而非法同居生育子女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受法律保障,男女双方需要尽到抚养责任义务。但是非法同居关系档冲不受法律保障。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比较宽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氏团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歼蠢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八
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拿首虚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芹指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消燃理。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九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解除关系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键缺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财产;在事实婚姻期间属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属于可以分割的肆亮好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裂铅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