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的离婚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期间开的公司,离婚
公司离婚,是指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公司成立后夫妻两人都需要自己公司的股东,这样公司才能正常运营,才能正常经营下去。因为公司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重大亏损或者出现其他重大的负面影响情况可能会导致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婚姻期间开了一家公司,那就有可能会导致夫妻两人在公司中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冲突。但是离婚后这种利益冲突很可能不会存在,而是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消除,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夫妻两人是在婚姻期间分开公司时就应该提前进行相应约定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以免导致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1、公司财产应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公司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割。但如果离婚后,夫妻一方又将公司所获利润全部归个人所有时,应当按照约定分配所得利润。根据《最高人民一方因个人原因取得的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人民对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人民公司股权不涉及公司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但如果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且出资形成一方个人财产,则离婚时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若公司成立后仅存在公司财产及未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公司股东及股权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公司章程中对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以及分红作出了规定。但是这里需要注意夫妻双方在公司中出资关系并非法定的财产性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等经营积累的收益;(三)知识产权获得收入等。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定程序处分上述财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三)离婚后分割上述资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约定或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约定;(二)离婚后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三)离婚后约定为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前款所列财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内应当归夫妇双方所有;(四)知识产权在夫妻关系宣告终止后的12个月内取得;(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而没有取得的财产数额由双方协议处理;(六)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方的财产,但所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予扶助的其他亲属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其他财产)。
4、结语
公司之所以成为公司,因为其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夫妻双方在公司中各自的利益受到影响。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婚姻期间开公司时就应该进行相应约定并且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如果不进行相应约束,也不进行相应保障,这种现象就会长期存在,并且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消除。因为在离婚前这种利益冲突很可能不存在。
夫妻开店离婚店都要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1.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则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分割;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老公做生意要离婚要如何分配财产
法律分析: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以分得。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个体户营业执照离婚后分割吗
离婚个体经营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只要结婚了,在结婚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有隐藏财产或者是转移财产,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回进行少分或者是不分。
离婚个体经营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原则上是平均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个体工商户离婚时如何分割
个体工商户离婚时,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配;对于个体经营户资产,经评估后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不同情形,分割模式肯定是不一样。首先,要看这个个体工商户是婚前成立的还是婚后成立的,还要看是谁出资的。一方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为该投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是婚后经营赚得的利润,一般是共同财产,要平均分割。因婚后经营有道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夫妻均等分割原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的情况、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经营的生意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经营的生意分割方法如下:
1、在离婚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退出伴侣关系并向另一方支付赔偿;
2、另一方可以购买合伙企业的股份并将财产返还给另一方;
3、任何一方不愿退出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应当重新确认;
4、配偶一方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财产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如果赠与或继承人明确财产只属于配偶一方,则私有财产处置权受法律保护,这种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做生意亏损离婚怎么分配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做生意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夫妻成立公司或者做个体户,做生意经常需要贷款的,而做生意有营利也有可能亏损的,那么夫妻一方做生意亏损离婚如何分配债务?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夫妻一方做生意亏损离婚怎么分配债务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做生意亏损的,如果生意是属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如何处理夫妻间债务关系
(一)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