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威海文登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什么时候办理
2020年6月起。
根据查询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得知,威海文登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不动产权证书,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威海市结合实际情况,印发《威海市环翠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并于2020年6月起在环翠区桥头镇东洛后村和西洛后村开展试点。2020年7月底前,将157本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集中送到村民手中。所以得知威海文登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2020年6月起开始办理。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工作中暂缓登记的宅基地如何完善有关确权登记
补充调查、整合入库。
1、补充调查:对于宅基地和房屋均未调查的情况,要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已完成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未登记的,需要核实已有成果,做好完善更新。
2、整合入库:各省应抓紧完成已有数字化登记成果整合入库,以县(市、区)为单位,2023年底前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按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吗?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按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吗?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起来。对于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很多人都有疑问:能否按照房地一体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与城市土地是不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集体建设、公益事业等目的,不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需要遵循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
👉其次,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需要按照“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则进行。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需要先由集体所有权转化为农户承包权,再由农户转化为个人所有权。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需要遵循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确保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同时,需要尊重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确保土地的公平合理利用。
总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需要遵循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按照“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则进行。同时,需要注意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尊重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确保土地的公平合理利用。
2023年农村宅基地、房子要确权了!房地一体,3类农房全面拆除!
随着3月份的日益临近,最近很多的农民兄弟在询问老道,今年国家针对农村宅基地农房有哪些具体的政策要求?毕竟在土地改革全面落地之下,涉及到农村土地方面的相关消息关系着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今年国家正式颁布的一号文件当中,针对宅基地农房制定了政策新规。
今天老道就给大家收藏一下2023年农房宅基地确权的相关消息,房地一体新规正式出台。
有三类农房或将全面拆除,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农房方面,国家已经制定了明确要求,在今年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摸清底数,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而且还会加强规范管理,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透过这段描述来看,已经为我们说明,在今年开始之后,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将加快进度。
随着房地一体确权证书的颁发,农房农地的活力将得到充分释放。
尤其是我们农民如果面临拆迁、征地或者是自愿有偿退出农房、农地的时候,可以凭借相关的权证来获得对应的补偿。
而且农民在银行进行贷款的时候,也可以凭借房地一体的权证去申请相关的贷款资金,解决现实生活中面临到的资金问题。
在这些年城乡经济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乡村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迎来全面升级,农村土地实现增值也成为了一个新趋势。
在房地一体确权颁证完成之后,土地增值带来的相关收益也将让农民从中获益。
根据国家土地改革的相关要求来看,在今年国家还要继续加强农村土地各类问题的治理,特别是那一些农村违建农房,国家也会加强整治力度。
在今年正式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当中,明确指出会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并且要基本完成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
而且会深入开展乡村交通、消防、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治理攻坚。
由此可见,涉及到农村各类违建在今年也将面临集中处置,有三类农房或将面临全面拆除。
具体名单如下!
第1类农房:那些占用耕地修建的农房本身就是违章建筑,国家在政策、法律层面也都多次有过明确要求,禁止在耕地上搞开发、搞建设,禁止占用耕地修建农房。
所以一旦发现耕地上的农房,就会面临全面拆除,恢复原貌。
第2类农房:在今年,国家针对乡村农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对于那些在村庄内搭建的违章建筑也会全面治理,保障广大农民的住房安全,进一步提升乡村生活环境。
第3类农房:在今年,国家也会全面治理那些违反地方建房政策所修建的相关建筑,比如当地不能修建超过三层以上的楼房,但有些农民却修建了四层甚至六七层高的楼房,面对这样的房屋也将限期进行整改,将超出的部分全面拆除。
透过以上内容来看,随着国家土地改革系列利好政策的落地,农房农地各类问题的集中整治也将全面推进。
咱农民在农房农地上的相关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其代理机构需要严加规范,重点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
不动产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登记资料。对于其中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尤其房产测绘成果、宗地图等专业性强的资料来说,确实需要专业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政府通过招标确定不动产登记代理公司对辖区内不动产进行登记调查,再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农村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测绘等业务如果由基层国土资源所来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专业人手不够和经费不足。但是,农民群众委托专业测绘公司等代理机构来实地测绘,又面临收费标准不统一甚至乱收费、乱涨价问题。对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予以规范,尽量减轻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二、申请人应该对材料的真实性作补充声明,避免因继承产权纠纷引发的登记责任
对房屋继承、受遗赠导致的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已取消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文件。这样避免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往返公证处等部门的奔波之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尽管如此,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机关出示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必要材料。
虽然《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为了让不动产申请人明确其义务,在此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再次要求申请人补充一份声明,明确注明当事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调查、走访核实。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动产登记机构因继承产权纠纷产生的登记责任。
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
法律主观:
1、申报 凡是拥有 宅基地 的 土地使用权 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 代理 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 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 不动产登记 的法律、行政 法规 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莒南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到房管局办理。根据查询到的公开信息显示,中共莒南县纪委、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莒南县建设局、莒南县监察局、莒南县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莒南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去房管局部门办理。莒南县,隶属山东省临沂市,地处鲁东南鲁苏交界处、临沂市东部,东邻日照市岚山区,南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西与临沂市河东区毗邻,北与日照市莒县相接。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好处和坏处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好处是明确了老百姓的权属,有了保障;缺点是增加了百姓的税赋压力。
好处:一、明确了老百姓对不动产的权属,对老百姓权益不受他人侵犯提供了制度保障;二、便利了权属的转移,不动产登记后老百姓可以更加方便地通过出租、出资、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财产收益和融资的需要;农民的土地可以合法流转等。
坏处:不动产登记是为房产税,甚至是为不动产税打基础,未来老百姓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
对农村居民来说,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同时如果大量土地被卖,会产生为数不少的失地农民,会导致土地兼并和农民内部贫富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定;还会弱化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力,不利于农地的定期调整,抬高政府的征地成本,影响的发展优势。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哪里查询
第一部分政策法规类
1.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7)《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2.近年来自治区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0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
(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房治办发〔2020〕3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
第二部分确权登记类
3.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地上房屋颁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颁发的是包含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4.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5.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6.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的规定,“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7.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2019年以前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当时政策规定执行。
8.哪些情形暂缓进行登记发证?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无合法来源,又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1)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4)对于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满足不动产基本单元要求的;
(5)乱占耕地建房,还未经处理的;
(6)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7)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0.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收费吗?
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要求,除工本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时段之外,由农村村民自愿、单独申请宅基地登记确权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1.宅基地合法取得但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1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13.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4.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15.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16.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7.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18.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9.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办理。
20.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21.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22.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23.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24.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5.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6.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三部分权籍调查类
27.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列入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围?
(1)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3)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8.广西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方法包括哪些?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的要求,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与图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测量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9.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在组织开展权籍调查的模式上,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模式结合开展调查。
(1)模式一:村(居)委会为主,技术单位技术指导。对于已有1:2000正射影像图或实景三维模型的区域,要求各地压实村(居)委会责任,利用1:2000正射影像图或者实景三维模型,由村(居)委会负责农户基础资料收集、资格审查、“一户一宅”认定、指界确权、材料初审、数据录入和公示公告等工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落实村(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电脑、网络连接、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打印复印机、摄像头等信息化设备。技术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同时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经相关权利人签字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公示调查成果。
(2)模式二:技术单位为主,村(居)委会配合。对于没有1:2000正射影像图或实景三维模型的区域,村(居)委会人员不具备能力独立开展权属调查的,由技术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利用仪器测量宗地界址和房屋边长,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村(居)委会配合,农民群众参与,逐户收集核实权属来源资料、身份证明等资料。经相关权利人签字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公示调查成果。
30.如何制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已有地籍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工作中获取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倾斜摄影测量成果等作为基础图件,叠加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根据需要勾绘或标注相关内容即可形成工作底图。
31.是否必须开展实地指界?可采取哪些便利方式?
不一定。对界址清楚、已经登记过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办理房地一体登记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应沿用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有精确界址点坐标的,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办理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实地界址有变化或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开展实地指界。
32.地籍测绘主要有哪些技术方法?如何选取合适技术方法?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同一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相结合开展测量。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应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或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的方法,获取界址(房角)点坐标并计算土地、房屋面积。
(2)对于没有权籍调查数据,或现有权籍调查数据不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农村宅基地,统一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的方法,通过实景三维模型直接获取宗地界址点、房屋角点坐标,采集房屋信息,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权籍调查底图。有土地测量成果但没有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的(包括已发土地证部分),也要全部进行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采集相关数据。
(3)对已开展过权籍测量,或前期规划等部门已进行了建设项目用地界址测量、竣工测量,且成果经检核符合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引用其成果。
(4)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基本准确的前提下,利用现势性强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分辨影像或者比例尺不低于1:2000的地形地籍图,图解界址点位置,采用勘丈法,实地测丈量界址边长、房屋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或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开展测绘,相关权利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再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颁证。
(5)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激光雷达、激光点云等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测量。
33.应如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采用解析法测绘的,应采用坐标法计算面积,即利用解析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按照相关面积计算公式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勘丈法的,应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即利用实地丈量的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按照宗地范围和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通过长*宽等几何方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图解法的,原则上应采用几何要素法利用丈量结果计算面积。
34.房产分户图是否要分层绘制?
不一定。农村不动产以宗地和独立成幢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单元的,应以幢为单位绘制房产分户图,不需要分层绘制。建筑面积可按层分别计算后求和,也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第四部分数据汇交类
35.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成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36.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