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财产损失赔偿范文(民事起诉状打架赔偿范文)
轻微伤民事赔偿起诉书怎么写
轻微民事赔偿起诉书的写法:
(一)基本内容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二)基本概况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轻微伤赔偿及处罚
(一)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个很虚的东西,是抄国外法律时抄过来的,中国的经济水平还没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等中国经济发展到日本、美国的水平时,精神损害赔偿才可以真正落实,究其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二)治安处罚
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罚款:
(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问题。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罚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严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罚款,即并罚。
(三)刑事处罚
1、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所以现在轻伤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解决。综上所述,轻微伤起诉状结合具体情况和诉状格式,加以增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如下: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职务: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06年3月5日
扩展资料:
写好一份起诉书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2、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3、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以及不文明的言语。
4、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写对自己不利的话。
5、要写明有何财产、怎样分割、子女有谁抚养等若财产、债权、债务过多可另列清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起诉状
百度百科-民事起诉状
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诉状
篇一: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胡**,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 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0 10000415516
被告: 蔡**,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 2012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12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2013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3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3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13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二: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泰安市泰山区--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1080----
被告:郑--,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70817----
被告:郑--,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850901---- 电话:1361538-----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2年6 月 12日
篇三: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44121***** ,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 1万
元,后续疗费 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 万元、营养费 5 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 万元、护理费 1 万元、误工费: 1万元、交通费 1万元、伤残赔偿金 10万元,后续整容费 1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合计 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2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 ;1999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00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2001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11年8月12日 ,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 月4 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