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主承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是哪些
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形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销裤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
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世斗喊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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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搜野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责任免除的情况有几种
一、免除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有几种。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下列原因可以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被害人故意对自己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被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当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枯碰空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2)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损。高速公路是机动车辆高速行驶的封闭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1)追尾
(2)逆行
(3)倒车
(4)轧制
(5)开关门
(六)违反交通信号,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遇到红灯继续通行;
2.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
3.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的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行驶的道路;
6.未按交警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放弃银行,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路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上车时,有障碍物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物的一方先行;
4.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上车时,有障碍物的一方已经进入有障碍物的路段,没有进入时,没有障碍物的一方没有让有障碍物的一方先行;
5.上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窄坡时,下坡车未能让上坡车先行;
6.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窄坡上,下坡车已经到了路中间,上坡车还没有上坡,上坡车不让下坡车先行;
7.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上车时,靠近山的一方不让不靠近山的一方先行;
8、在可以左转的地方,超越前方同一车道正在左转的机动车;
9、在可以掉头的地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
1.有可能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会车时超车;
12.通过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13.在可以掉头的地方掉头时,没有让正常车辆先行;
14.进入主干道的车辆不要让主干道上的车辆先吵备行;
15.辅路车未能在主路先行让行的;
16.进入、离开或者横穿道路,不按规定避让的;
17.通过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形交叉路口,不让已经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19.在路口,后来放行的车没有让先放行的车先走;
20.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情况下通过路口时,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优先通行的车辆不得先行;
21.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不提供优先权的情况下,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侧道路的车辆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23.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或交警指挥的情况下通过路口时,逆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24.未避让正在运行的道路养护车辆和工程作业车辆的;
25.红灯亮时,右转车辆未让被放行车辆先行;
26.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能让放行的直通车辆先行;
(八)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逃脱了;
2.装载货物在抛洒漂移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
3.负载的超宽部分会刮到其他车辆上;
4.与合法悬挂或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只有一条同向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车;
6.单边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由交警来划分。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而不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没瞎确定了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后,我们可以根据责任所对应的赔偿比例来计算事故应该赔偿多少。
车主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实际车主如果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塌段庆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
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团握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开车门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吗
首先,因为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开车门是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的方式,所以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
其次,开车门引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并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事故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另外,如果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以下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以上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以上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燃郑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情况有哪些
一、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的责任情况有哪些 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樱游陵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磨态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 法规 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脊戚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使用 盗窃 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对于安全意识的认知薄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一般交通事故发生后,随之而来的就是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和相关的赔偿问题。在 交通事故纠纷 的实践中,车主或多或少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安全文明的驾驶是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该做到的。
造成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有哪些
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车主出租或出借车辆且已尽到相关注意义务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3、机动车经买卖并芹数手交付的,无论是否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嫌嫌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毕启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