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清合同失效(工程尾款结清合同)
分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法律主观:
转包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只要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就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价款;但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价款;可修复的,承包人需支付修理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法律分析: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2、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3、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需要注意的是: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3、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4、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和清理条款属于哪些
法律主观: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如下:,1.结算协议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协议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所达成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应当然地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结算双方既可以通过审计进行,也可以通过协商确认,法律不予干涉。,2.结算协议不以施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典型的从合同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明显地,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结算协议的效力不以施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3.结算协议可避免鉴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既然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结算,结算价款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缔约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利于当事人接受。依据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计算工程价款,可避免采用鉴定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增加当事人诉累,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5、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担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律主观: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 工程建设 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合同无效后,以 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 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 建设工程合同 包含哪些部分
由于一项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要注意什么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因种种原因出现各种问题,使得工程承包单位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1、因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或发生经济纠纷后承包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
3、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各异,而合同中未能做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4、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估计,因而亦未能相应研究考虑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
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合同无法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考虑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2、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3、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案例 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业主)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建筑一批别墅。其后,北京公司又将其中的几十幢别墅工程,包给江苏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江苏公司承包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江苏公司提供。合同采取固定价,每平方米包干价。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结算中产生矛盾。江苏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较多,但签证手续不全,如按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故要求调高价款。 律师视点 (1)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性质是无效合同。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质是北京公司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该《劳务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工程价款。 选择方案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选择方案二,要求据实结算。适用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未完工的工程,或者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往往委托鉴定。工程造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的划分。 通过测算比较,往往方案二的工程结算价高于无效合同中约定价。 方案一:江苏公司(原告)起诉北京公司(违法分包人)。理由: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方案二:江苏公司(原告)起诉开发商(发包人),并把北京建筑公司(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由法院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理由:突破了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的,到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并列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而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权。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完工后进行了实际结算,该结算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则结算利润部分无效。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五种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除以上特别规定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情形有:
1、没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而订立的合同。
也即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行为人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权利人承认,否则为无效合同。
2、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程序、违反国家、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和建设计划而签订的合同。
凡依法应当报请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基本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等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因其订立无合法依据,因而为无效合同。
3、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为数虽少,但仍需引以为诫。一些不法分子虚构、伪造工程项目情况,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引诱施工单位签订所谓的“施工承包合同”。有的诱使承包方交纳一定的工程保证金或其它费用、有的诱使承包方垫资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以此为幌子并拉大旗做虎皮,骗取他人的工程保证金,最后携款潜逃,而承包方的工程款也因此无处讨要。因此资信审查等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4、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另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若承包方和发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仍要备案,否则为无效合同,发生争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建筑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1、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而未采取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或者虽然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再验收合格。
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施工管理费用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
2、不支持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持工程款。
依据《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过错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承发包方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即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民事制裁性,即追缴不法利益。
《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错的,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此规定,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实践中应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合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