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履行方式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方式是什么
法律主观: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方式主要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法和效力
【答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才能发生不安抗辩权问题。(2)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当事人互负的债务,须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只有在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先履行一方才有通过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履行利益的必要。(4)后履行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为对待给付或提供了担保,则表明后履行一方具有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就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及时通知后履行方。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后履行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篇——三种履行顺序抗辩权
抗辩权,指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庭审中)由答辩方提出的,用来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一经提出有效抗辩事由,就可以有效阻却对方提出的请求,因而经常为被告方当事人所使用。譬如法律规定某项请求只能在特定时限内提出,如果原告当事人超过这一时限提出相应请求时,其请求权能否成立并获得审判机构的支持,就取决于被告方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打出“时效抗辩”这张牌。
本文的题目:“履行顺序抗辩权”,是抗辩权下的一个细分概念,主要应用于合同纠纷。包括三项:第一,先履行抗辩权;第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不安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先交钱,后交货)
该抗辩权可以应用于交易顺序(义务履行顺序)明确先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这种顺序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与习惯确定。如一项买卖合同约定:先交钱,后交货。则在买受人还没付款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出卖人先发货。否则,对出卖人来说“先履行抗辩权”就成立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只有双方互相负担义务的合同才有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可能性。绝大多数以市场交易为背景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服务合同、加工合同、定做合同、技术合同、聘用合同等等,一方负有付款义务,另一方负有提供相应货物或服务的义务。但如果某种合同只有单向的履行义务,如赠与合同、纯粹担保、无偿委托;等等,则不能适用。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功能旨趣在于敦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但未延伸到对履行情况作全面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在法条的表述上,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只有“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并非完全“未履行”,而是“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替代方式履行”,或者是“已履行主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最好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己方处于不败之地。如在(2017)粤12民终971号案中,法院就认为:对主合同义务的违反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对于买卖合同关系而言仅仅是从合同义务。及时未履行,买受人也不应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经过上一节的铺垫,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很好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具体交易方式不能解读出明确的先后顺序。故在此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负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适用上,也有几点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与先行抗辩权相比较,需要提出的抗辩事由与履行顺序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如公司股东在未取得既有股东放弃行使先行购买权的情况下与外部主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尚不符合工商变更登记必要条件受让人无法登记成为股东从而完成交易,故此种情况下,如转让方请求支付价款,应认定受让方就“支付股权转让款”与“股权转让”二者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我们建议当事人至少要能够初步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虽然《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认为: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负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如在(2019)渝02民终337号案中,法院在说理时提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抗辩,人民法院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要件进行审查。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不到位,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诉讼中,业主举证有且仅有照片及视频资料,而物业服务具有无形性、动态性、内容多样性,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往往难以查明物业服务的真实情况......可见对于抗辩方而言,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被要求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第三,目前通说倾向性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用在执行程序。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判定双方互付义务。对互负同时履行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为由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权(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第四,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类同前文,最好根据债务可分性、数量等综合履行情况设定尺度适当的拒绝履行范围。
三、不安抗辩权
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即本来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交易对手突然丧失了合同履行能力。此时,如果再沿用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比如要求其交付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则该方当事人将面临无法取得对待给付的风险从而受到严重损失。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本约定张三先支付购房款一千万,李四后履行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此后,李四因为欠大量外债,房屋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此时,如果张三再继续完成交易,可能面临钱、房屋两空的风险。如李四起诉他要求继续支付购房款时,机械适用合同约定对张三而言是不公平的,应当给予其一种救济的方式。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的几点问题要注意:第一,资信恶化事由必须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或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获知。否则即可以推定相关事由属于商业风险,应当由张三自我承担。或者是李四以“欺诈”方式骗取张三订立合同,应由张三以其他方式提出维权请求。第二,资信恶化的事由必须指向合同履行能力的减损,且具有现实性和严重性,达到“逾期违约”之程度。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涉及重大诉讼且面临败诉风险、从事相关行业必须的资质被吊销,或者存在明显的抽逃转移财产,具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第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否则就混淆了此项抗辩权与违约的界限。
合同履行抗辩权有三种
法律主观: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三)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中国民法典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综上所述,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上述三种,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法律主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2、拒绝的方式包括口头拒绝、书面拒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的特定形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请问一下合同履行抗辩权正确原则有哪些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履行抗辩权正确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争夺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方式?
合同履行抗辩权正确原则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行使抗辩权能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需要在法定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行使时一般需要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