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免责的情况吗
建筑物倒塌致人伤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案】:C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答案】:C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倒塌致人伤害的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上的特殊侵权责任。这是一般规定。当然要分清建筑物为什么倒塌,如果是建筑物是被第三人撞到造成他人伤害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
1、脱落、坠落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情况下,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对这类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这些责任主体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责问题。
2、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因此,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
3、(一)承包单位是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处理
1、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但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该其他责任人追偿。
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的,建筑施工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