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对工程量有异议
工程量争议应该怎么解决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差吵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
1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碰肆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 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
3 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虚带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量不公平该怎么办
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量不公平的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御激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镇行袜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带或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图纸工程量悬殊很大,影响到我的投标报价怎么办?
看签订的合同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工程量是据实结算的,按实际情况报综合单价,工程量偏差对总价合同影响大,就在答疑的销链时候提出来。还有甲方设置拦标价极不合理的话,一般郑森不会有哪个亏丛孙施工方去硬着头皮接下来,不然接下来也是个亏本的买卖 。等它流标,重新招标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有争议是否应进行检验
按原合同约定计算,一般是不予进行检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滚桐银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
那么是否意大宴味着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只在承包人一方,从条文文意看,司法解释是将工程款结算标准的选择权赋予承包人,只有在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为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工程造价进行压低,所约定的结算标准往往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如果在合同无效后允许承包人选择据实结算,承包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工程款结算,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
另最高法院此条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在于在合同无效而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接近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平衡双方利益。且参照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也可以减少工程造价鉴定,轮滑减少案件审理周期,节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该条并非仅在承包人请求的情况下适用,只要合同无效,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人民法院都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量未结算纠纷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芦圆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陪激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铅银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