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法律主观:
承包人不能随时解除合同,定制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除非承包人未经定制人同意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否则定制人不需要赔偿承包人解除合同。 当定作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导致承包工作无法完成时,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根据《合同法》第259条规定,定作人有义务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如老物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补足材料、修改图纸等,若其不履行该义务,经承揽人催告仍不履行,承揽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承揽人通知、催告并宽限一定的时日,定作人仍不履行其义务,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投入的资金、劳动力费用等因不能交付工作成果而无法收回,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使合同御含搏效力归于消灭。这时的承揽人解除合同是由于定作人的违约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因此承揽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承揽合同 有原因的解除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一、承揽合同谁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承揽合同 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民法典》还第七百八十七条 【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因为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认为特定承揽工作已经成为“不必要”时,只要赔偿承揽人实际损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
二、承揽合同的工作义务
(一)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二)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三)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四)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五)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六)卜枯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型余洞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 损害赔偿 责任。
三、定作人的义务
(一)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二)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毁袭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限制:1、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2、解除通知必须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前到达;3、必须赔偿对方的损失。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并谨雀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绝早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晌芹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加工承揽合同解除权
法律主观: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承揽合同可否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国法上规定也不一致。,《民法典》原则上承认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二)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解除的效力。,(三)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公司和个人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限制,需要满足合同的条件才能解除,定作人的解除权会受到限制。,(一)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是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依法律规定而解除。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遭遇不可抗力,二是一方违约,此时法律赋予另一方解除权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民法典》规定,定作和察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即所谓“随时解除”。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合同,当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认为这种“特殊需要”变为不必要时,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则终止履行。但是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权,应当让定作人承担因自己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散宽赔偿责任。这样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见,避免了给其造成浪费,又未让承揽人承担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则。,(二)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限制,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冲棚亮同。,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协议如何解除
法律主观:
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揽合同的期限,期限届至时合同当然终止。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合同因当事人达成协议而解除。这是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体现。不过合同的终止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终止,实际上有两种不同情况:,(一)定作人的随时解除合同权的行使标准《缓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的裁判标准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承揽人未依约定按时完成合同工作义务而使其工作于定作人已无意义时;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在检验监督中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经向承揽人提出,而承揽人拒不更改的;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存在问题,并不依承揽人通知及时修改、更换的;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等等。以上各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均可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损害存在的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一)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清哪衫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二)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三)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四)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所对应的违约金。,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五)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对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下面我将做简要分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最大的不同有下面两点:,(一)合同的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答腔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二)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比如原材料的加工承揽。,解除承揽合同分协商解除,还有法定解除,如果违约解除的,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是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
承揽合同的解除权有哪些
法律主观:
承揽合同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散宽。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冲棚亮和察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请问为什么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呢?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有什么意义吗
根据相关民法典合同条例中的相关宽仿规定,定作人是可以在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违约,造成损失的是要赔偿的。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完全按照定作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背离了合同严守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是由承揽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因情势变更对这种特殊要求变得不再需要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承揽合同随即终止履行。但为了防止定作人滥用权利,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法律又给行使任意解除权附加了后果限制,即承担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既保障了定作人的权利,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又赋予了承揽人就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向定作人追索的权力,符合公平原则。合同是双方基于信赖关系而形成的契约,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可以直慎纳纤接简单粗暴地切断合法存在的契约关系,这与合同严守原则相背离,从表象上具有违约的特征,但其与违约却存在本质的不同,理由如下:首先,任意解除权是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违约则一般来说是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次,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定作人并不一定是责任方,基于承揽人过错或者对承揽人没有造成损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违约人则除了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外,一般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只能请求茄困赔偿损失,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任意解除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定作人并不会因为仅仅行使该项权利而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解除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后果主要包括:
1、合同双方全部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2、得益的一方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财产;3、合同双方根据各自的圆租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岩氏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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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橘枣兆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经解除,其效力消灭。但合同是溯及消灭还是向将来消告埋兄灭,应视合同类型而定。通常持续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只向将来发生,已履行的袜袭义务继续有效,如供电合同等;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当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损害的,则发生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效力,换言之,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权益违反等价有偿原则,要平复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得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使有效合同失去其效力的法律行为。具体的讲,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旨在解决如下问题: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约束当事人各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各方有害无益,还会妨害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权力,才会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不至于背离合同制度设立的旨意,使有效合同得到法律保护,强化其法律效力,同时,又不致过于僵化和欠缺人文关怀。不允许合同解除有时会带来的后果是:不利于合同法律制度完成其交易安全和财产流通增值的任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设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这是合同法律的重要原则。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合同才得以解除,否则便是违约。
违约是不守信、无故违反合同,是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不履行,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也不享受合同解除后法律给予的适当保护。
3、合同解除必须有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的条件回答的是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具备了解除条件的合同,一种情形是相关当事人即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但是,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并不自动、当然解除,如果解除权人不做表示,合同依然具有约束力。欲使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实现解除,相关权利人应向对方做出意思表示,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这种解除可以称为通知解除。
另一种情形是协议解除,即双方重新协商一致,以一个新的合同消灭一个在先的合同,与前述单方解除不同:单方解除的依据来自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合同效力之消灭完全是基于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故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4、解除的效力是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方之间不存液裤在任何法律关系,合同约束力的结束,又往往是其他法律关系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责任关系的开始。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适用
当事人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称解除权,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发生解除权的原因由法定和约定之分。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共通原因,除此之外还在合同法分则规定了某类合同解除的特殊原因。
(一)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并使合同所设立的的目的不能达到,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履行不能是免除履行合同债务的原因,发生不可抗力时,债务人可行使解除权,径直消除债务之关系,免除债务。但在债务人可归责时,债务的履行关系并不消灭,即如果履行不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可转换为负损害赔偿之债务,值得一提的是此项下仍是在讨论基于合同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是履行存在瑕疵责任,对其中的过错应与侵权行为法中作为构成要件的过错应加以区别。
(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就是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可径自行使解除权,但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三是有履行能力。如果拒绝履行的不是主要债务,债权人不享有解除权,而应通知催告债务人继续适当履行,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判,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
(三)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延迟履行的,债务人得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得否径直解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基本情况,应区别对待。一种是延迟履行属于一般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应经过催告债务人程序,也即宽限期限制度,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另一种延迟履行造成合同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在债务人延迟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这一类延迟履行因已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径直解除,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四)违法履行。因当事人的违法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相对人可径直解除合同。违法履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该违法行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不是合同之意思表示违法,如意思表示违法则合同无效,不能适用合同解除制度。
(五)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履行合同时的外部情况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按照合同履行会发生看似合法但严重不合情不合理也没有必要的情形。情势变更一般赋予司法或仲裁机关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其原因机理和适用情况较为复杂,在此不敢冒然多言,暂略。
(六)特殊解除原因。上述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得以解除的共通原因,此外还有特殊类型合同的解除原因,这些特殊原因通常规定在该具体合同的分则或相关法律中,例如不安抗辩权人解除权,承揽人解除权,保险人解除权等。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法,在合同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此种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或是以“后合同”解除“前合同”。约定解除权即可为一方保留,也可为双方保留。约定解除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解除的程序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为解除合同行为,合同才因解除而消灭。
1、主体与客体。
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包括解除权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或合同地位受让人。
2、解除权的行使方法。
(一)须有意思表示。解除权的行使,应向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以通知方式为之,法律另有规定的,遵行其规定。例如某些法规规定解除特定合同须以书面方式。
(二)相对人对解除权有异议的,解除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三)解除权行使不可分原则。在解除权人或相对人为多数人时,解除的意思表示应由全体或向全体为之。
(四)解除权消灭不可分原则。在多数人之债,解除权人中有一人丧失解除权的,解除权对其他人也消灭。
(五)法律对解除合同有特殊规定的,如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按特别规定履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