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到什么程度可以做伤残鉴定(怎样的伤才能评伤残)
伤残鉴定一般在受伤后多久才能做
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在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者好转标准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
以下为几种常见损伤的临床治愈和/或好转标准。
1、体表损伤的治愈标准: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
2、头颅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的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的趋于稳定。
3、眼、耳、口腔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刺激症状好转或消失,视、听及其他相应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
4、骨折的治愈标准: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骨折的好转标准:骨折线消失或者不再出现动态变化,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
5、血、气胸及肺挫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症状好转或消失,X线或CT等检查显示胸腔无异常影像或趋于稳定。
6、腹腔、盆部器官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
7、脊髓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相关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8、肌腱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9、肢体离断的治愈好转标准:损伤痊愈,残肢功能趋于稳定。
应根据个案情况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自满足医疗终结起,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均可以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对于个别难以达到医疗终结标准者,可视具体情况在伤情基本稳定时实施鉴定。
伤残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1、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2、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3、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洞罩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4、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5、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6、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亏颤好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销铅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
头部受伤到什么程度可以做伤残鉴定
正常是30天以内,30天内用人单位不做鉴定的,可以延长到1年,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蚂磨数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扩展资料:
工伤的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闷首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游乱。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伤情鉴定
法律分析:受伤后可以申请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标准: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袭亩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 损伤程度分级: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5. Oc_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销首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亏禅数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伤到什么程度能评上伤残
法律主观:
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 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 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 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 3)膝关节 半月板损伤 、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 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 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 7)双眼矫正视力≤0.8;1 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 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态激雀正者;2 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 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 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 3)晶状体部帆早分脱位;2 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 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 6)外伤性瞳孔放大;2 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 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 0)铬鼻病(无症状者);3 1)嗅觉丧失;3 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 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 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 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 6)鼻中隔穿孔;3 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 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 9)开胸探查术后;4 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 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 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 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 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 5)卵巢修补术后;4 6)输卵管修补术后;4 7)乳腺修补术后;4 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 9)慢性轻度磷中毒;5 0)工业性氟病I期;5 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 2)减压性骨坏死I期;5 3)一度牙酸蚀病;5 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扩展资料: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 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国务院已经修改了《 工伤保险条例 》,应按照新的标准来执行。如果单位交了社保,工伤基金要支付: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2、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的,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停工留薪期 内,每天有住院 伙食补助费 (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150元/天);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 劳动能力鉴定 费; 7、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8、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上述费用由单位负担。同时,单位还应该负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月缴纳社保;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应当负担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铅历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