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实际施工人(甲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实际施工人怎么做账)
实际施工人胜诉后工程款是直接付给实际施工人吗
实际施工人胜诉后工程款是直接付给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经朱某与安徽某投资公司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1.16亿元。期间,安徽某投资公司已支付键并工程款至朱某指定账户1.2亿元。后安徽某建筑公司以安徽某投资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起诉要求安徽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7150万元及利息。
转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后,如何追偿?
首先如果需要追讨工程款的话需要向对方来进行权利主张,如果对方拒绝或者是推脱、失踪的方式来拒绝进行支付工程款,那么可以将发包人以被告提起诉讼。
一、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为了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
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诉权,但如何正确行使该诉权,预防诉讼风险,也是实践中需要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的。
1、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
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皮闷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 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首先,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燃嫌弯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法院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民法典》(生效)
第八百零
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者斗 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前,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转包获得工程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是否能按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另外,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后,被发包人反诉质量问题的,实际施工人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4、制定诉讼策略,是联合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还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除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外,还可直接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否要将转包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就应根据诉讼的需要或有利于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予以选择。
如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有着共同的利益或较好的合作关系,那么可以联合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共同起诉发包人,以便获得更多的证据材料并增加追讨工程欠款的力度。
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发包人对拖欠的工程款无力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考虑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发包人一起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已经将自己的所完成的任务完成,那么发包人是必须将其所得报酬支付给工人。但是如果发包人拒绝进行支付的话,最好的方式就是进行法律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要求将发包人的相关资产进行支付相关资金,如果没有可以用其名下账户或者资产进行抵押。
工程款由甲方的私人账户转给施工方的私人账户是否属于逃税?
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七条 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
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
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扩展资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肢谈大。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侍消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历竖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承包人把应支付的工程款按借款方式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是否合法,要求实际施工人按借款利息偿还借款给承包人
你好!承包人把应该支付的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支付给施工人员,这样当然是不合法的。
你们之间这样的业务败物,其实不属于支付工程款,而是属于施工人员向承包方人员借款业务,与工程款支付没有关系。察悔液
借款业务前宴与支付工程款,不是同一个性质又区分清楚。
发包人可否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孝颂袭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 条规定:“业主巧兄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我是甲方,工程款已经支付给了包工头,但是包工头以工程赔钱为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该怎么办
一,甲方(发包方或建设单位)已经与乙方(施工方或施工项目部)结清工程费用,而乙方却不与其转包的对象(包括包工头)进行结算,对此,如果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即使是涉及工程款的,也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进行调解。
二,涉及农民工工资时,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农民工可以以包工头(转包人)、施工项目部(违法分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盯芦期间,某建筑公司承建柳江一房地产公司项目工程,并将该房地产项目部分外墙装修工程分包给兰某。兰某又雇请了冉某某、梁某某等多名农民工到场地施工。施工期间,州凯兰某陆续从房地产公司项目部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52万余元,但兰某并未将结算款用于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资,而是挪作他用。
后兰某隐匿行踪并变更电话号码,拖欠冉某某、梁某某等66名工人工资共计105万余元。2018年2月,某建筑公司代为垫付兰某拖欠的66名工人工资共计59万余元。
2018年3月12日,柳江人社局向兰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李某并未按期整改,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3月,某建筑公司向66 名工人垫付全部剩余工资46万余元。2018年12月12日,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柳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隐匿行踪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10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