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
关于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指则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基轿
综上所述,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搏逗肆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简述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非因当事人本身之过错而导致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社会现实状况或基础事物形态发生了质的或超出一定量的异常变化,若使合同严格履行将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造成合同履行上的极不公平。
为确保合同各方利益的公平性和诚信性,杜绝不公平交易的存在而依变更的情势作为履行合同所依据的原则和制度。
依此解释,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所谓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应该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基础情形,因时间的推移,不没链以前销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所发生的,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履行结果的客观实际,这种事实的非人为性变更会产生无法履行或履行上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二)具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性。
即情势变更具有时间上的约束,并非发生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内,而仅指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并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或者说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到合同构成的法律关系或所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之前且影响或破坏慧察游订立合同时所依状态的有效期间内。
只有发生在这个期间内,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不能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包括:①变更前后情势明显不同;②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③变更前后基本公平原则得到保障。此外,还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合同目的出现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后效果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包括:1.变更前后情势明显不同。即合同履行前后的客观情况、环境、市场状况等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得合同履行存在严重的难度或者合同目标不能实现。2.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由于变更前后的情况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导致合同的条款无法完全履行或者履行后的效果与当初预期不一致。3.变更前后基本公平原则得到保障。即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基本公平原则,符合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不仅需要满足上述构成要件,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还应当注意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商等具体流程。
情势变更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情势变更并非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但是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需要对情势变更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裁决或判决。
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合同目的出现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后效果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包括变更激早前后情势明显不同、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变更蚂册前后基本公平原则得到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并注意合同的书面明物雀形式、通知、协商等具体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何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诚信原则处理。
情势变更选择的理解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领域,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即订立合同时合同行为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2)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4)情势变更须老念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在合同领域,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应当具备的嫌含汪条件是:(1)须有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即订立合同时合同行为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2)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4)情势变更须未为当事人芹仔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
根据相关规唤虚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碧链困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尘世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则 解除合悔念同 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