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对方的建设公司已拥款逃跑该如何处理
恶意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恶意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如下:
1、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议尽快 向法院起诉 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如果合同中有 约定违约金 或滞纳金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 要求对方赔偿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4、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5、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且其 法定代表人 将被 限制高消费 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6、开发商如果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则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涉嫌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核扒。
拖欠工蠢老程款如何解决?
政府部门推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赋予了实际是工人包括农民工讨要工程款或工资非常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有的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能正确理解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律师尤其是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帮助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能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当事人通过律师拥有的专业法律知识协助可以解决及预防一些工程款拖欠,即帮助农民工解决被拖欠的工资;运用诉讼或调解方式解决为数巨大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主要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预防产生新的拖欠。
综上所述,工程款被恶意拖欠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带氏升,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一、拖欠建筑工程款怎么办
拖欠建筑工程款可以找政府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到法院。根据《 民法典 》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二、拖欠工程款多久可以起诉
拖欠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以起诉。工程欠款的 诉讼时效 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工程款拖欠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工程款拖欠起诉需要的材料有: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空型,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法律客观:
一、公司故意拖欠工程款怎么办首先是能够保全证据,有些证据如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中的用材、质量问题等,错过了机会就有可能难以获得该方面的证据。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就能赢得战机,而要及时措施必须以及时取得证据为前提。三是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下同)要及时,在吃透案情、掌握证据,但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律师就要果断地代理施工企业及时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否则就是贻斗瞎猜误战机,尤其是对那些资信情况不良的建设单位而言。二、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对于预支款,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开工前七日内支付,否则施工企业有权停工。对于工程进度款应留意两个题目:一是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一般规范的作法是施工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在七日内应当核定,七天内不予核实的,施工人开列的工程神陵量视为被认可。二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规范的作法是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关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专有条款中约定。比如说可以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明确,有时发包方往往声称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完工,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拖欠工程款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
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
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闹察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
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时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
由于财务对账属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行为,因此不会引起发包人的防范,而财务的对账单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欠款诉讼中使用的,这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
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纳弯败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
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洞颤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
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时支付
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
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
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
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
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
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
五、不要忽视工程欠款利息的权利主张
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
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
六、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
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
七、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劳务分包方等实际施工人由于直接和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他们是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人的。
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劳务队、包工头等建筑领域从业者,他们的欠款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
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八、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
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
九、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
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
扩展资料: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国务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拖欠工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部际联席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国务院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多次印发文件,严禁拖欠工程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知》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该负责人强调,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契约精神缺失,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此《通知》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严禁拖欠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程款拖欠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摘要:工程款拖欠是现在很多工程项目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年底了,大家都盼着过个开心年,谁都不希望被拖欠工资。工程款拖欠不仅损害了很多农民工的利益,很多包工头也弄得倾家荡产,多少年都奔波在讨要欠款的路上。工程款拖欠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工程款拖欠的解决办法。工程款拖欠的解决办法行政措施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睁瞎乱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项目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3、市场整顿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计划、和建设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当作一项任务来抓。
经济措施1、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2、结算中心
所谓工程结算中心,是指由政府或银行出面组织的工程结算交易系统,由结算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计价等合法手续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这样既可以直接办理工程款拨付,还可以监控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减少拖欠。
工程款拖欠诉讼流程有哪些1、流程是准备起诉材料到法院起诉,缴纳诉讼费,立案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大约在3-6个月审理终结。如果双方不服,可以在15天内上诉,如果双方不上诉,神旅被告应当在10天内履行判决内容,否则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准备好起诉状,原告和被告身份证明,委托手续,证据材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3、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施工合同纠纷不再是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是按照一般合同确定管辖,即被告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工程欠款之结算与决算欠款区别在哪结算是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的工程所需的人材机耗量所需的金额,也就是建安工程费。
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指竣工后计算完成整个建设项目所需的费用包括建安费、设计费、招投标管理费、监理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等十余种费用。
常见的工程款清偿方式工程款清偿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不论如何约定,以承包人取得其应得工程款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悉档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是: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也是一种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双方之间已有的矛盾,对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工程款拖欠利息怎么算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公司拖欠工程款怎么快速解决
公司拖欠工程款解决方法如下: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4、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冻结氏局施工方的财产,以免对方转移财产;
5、跟媒体反映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如果施工方在社会知名度较高,通过媒体曝光,以达到催收工程款。
公司拖欠工程款法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指迅有哪些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歼逗让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拖欠工程款不给首先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要求对方还款,如果说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没有办法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相对来说诉讼的方式是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如果不予执行的话还宴如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拖欠工程款不给首先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要求对方还款,或者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准备好证据,有备无患。必要时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对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以阻断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如果电话和函件效果不理想,就应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可能刚好哪天碰到老板心情好大笔一挥给签字结款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应该积极主动上门。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如果自己手段方法不凑效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他们会用他们所学的专业知道帮排忧解难。
4、委托正规合法的催债公司催收。
除了律师,现在也有一些靠专门收债的公司,不过找这种公司要注意找正规的公司,对其催收手段也应了解,如果是非法手段则不能委托。
5、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
如果协商、催收函等各种方法都试过仍不凑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掌握主动权,最好是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冻结对方相应的资产,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6、通过媒体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
如果对方公司是比较由影响力的大公司,对社会舆论会比较忌惮,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制造一些舆论压力给施工方也许能收到奇效。
二、工程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辩好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施工人所实施劳务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晌灶启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有人拖欠工程款时间比较长,仍然不归还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仲裁以及调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要进行解决,拖的时间越长,对于当事人来说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