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律知识(关于婚姻法律知识的书籍)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一
婚姻基本法律常识
一、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屡教不改、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以侵犯生育权起诉离婚的、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划横线部分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
1、离婚时除以下个人财产外,其他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并要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离婚时,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以对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要求再次分割: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3、离婚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如在住房方面给予帮助。
三、离婚时债务问题
1、婚前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能证明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的。
2、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就算离婚协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明确了双方偿还比例,双方对所有的债务也要偿还,但一方多偿还了,可搭返以向另一方追回。
3、夫或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的义务。
四、小孩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小孩抚养权
双方都想获得小孩抚养权,一方有下列情形时,优先获得
(1)、做了绝育手术或散失生育功能;
(2)、子女长期随其生活,改变现在的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自己没有不利于小孩的疾病,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利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5)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及身体还硬朗也愿意继续照看小孩的话,也是小孩抚养权归属的考虑情节。
知迅饥 昌知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不动产(房产)问题: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在婚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在婚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其他明确表示除外;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不动产,各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不动产按双方父母的出资额为比例双方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a、夫妻双方达成处理意见按处理意见处理;b、双方均主张且同意竞价,双方竞价取得;c、仅一方主张,按市场价评估后,取得方给另一方补偿;d、双方都不主张,拍卖后分割房价款。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其他问题
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的情形:
1、女方分娩后一年内;2、女方终止妊娠后半年内。
以上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如女方所生小孩非男方所生、有可能会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形等,法院才会受理。
2、事实婚姻与同居的时间界限是1994年2月1日,即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之后就算符合实质要件也只能按同居处理。
3、解除同居关系,只有在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有争议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法院才会受理,否则单独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4、在以下情况下,彩礼钱可以要求退回: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2)、(3)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二
婚姻财产分配法律知识有以下两点。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离婚的,在财产上协商一致可自行处置,若协商不一致,按法游世律规定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会平均分配;
2、若一方存在如家暴、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在财产分配过程中,会根据过错程度在分割财产上予以少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1、生产、经营的收益;
2、工资、奖金;
3、一方以个人财灶升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6、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妻一方个人财神辩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三
离婚时,财产分割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具体包括: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另一方不能分配。另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源饥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后,因一方过错而离婚的,雹州返且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迹猜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四
《民法典》颁布实施已经近半年,在这一部与我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中,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到底有哪些规定,我们必须要知道呢?笔者在此罗列了十点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普法进行时#
一、婚姻自由与彩礼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解释:我国提倡婚姻自由滚销,旧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是如今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婚姻关系中的“彩礼”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很多年轻人因为彩礼而头疼,也有很多年轻人被“彩礼”所难倒,那么结婚收取彩礼到底允不允许?
结婚彩礼是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的风俗,出于对风俗的尊重,我们国家并不一刀切的禁止结婚收受“彩礼”,法律绝对禁止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如果男方结合自己的经济情况,自愿给付适当金额的彩礼,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在“彩礼”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个前提和一个原则,即婚姻自由前提和适度给付彩礼原则。
二、夫妻个人财产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夫妻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难点和痛点,《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明确了(1)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般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属个人所有;(2)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亦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离婚时,该部分不予分割,这里强调的是因受损而取得的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赔偿、补偿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指示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也属个人财产,注意需要以明确归个人;(4)一方专用生活物品指个人的衣物等非共用的生活用品。
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也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因为日常生活中存在债务情形不同,因此民法典无法罗列所有情形下债务负担的方式。民法典在此做了原则性规定。我们在此总结为几个方面:(1)举债时夫妻共同签字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在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都属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超出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侍悔;(4)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诉讼离婚的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大谈游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释:离婚的情况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常见,笔者在日常接受咨询时,问题占比最多的就是离婚方面的咨询。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有上述“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或双方都同意离婚外,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不会判离。在法院驳回准予离婚请求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五、子女抚养费负担、范围与支付标准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释: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必然会产生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另一方需要负担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而言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也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另外,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子女突发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抚养费的标准也可以进行调整。
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释:夫妻离婚时,如果另一方有上述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通过诉讼离婚的,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违法一方的惩罚,以及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七、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笔者经常遇到离婚咨询时妻子一方提出,我老公经常赌博,或者说我不知道我老公有多少钱,他的钱都事先转移了。《民法典》对夫妻一方遇到这种情形时的保护做了规定。只要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一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发现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在这个问题上,夫妻一方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比方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发现对方有挥霍行为,可以让另一方写保证书、悔过书,在保证书、悔过书上把事实描述情况,以便在诉讼中举证证明。
八、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释:《民法典》对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时,继承权的丧失和限制做了规定,对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的,继承权丧失。法律也赋予了在有某些特殊情况下,继承人悔改、弥补过错后,恢复继承权的规定。
九、遗产分配的原则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释:现在出现很多不抚养老人的情况,该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子女尽赡养义务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但是对于有抚养能力但没有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对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或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另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体现了人道主义。
十、口头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解释:我们国家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是:(1)在危机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条件是:(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见证遗嘱的能力,比如医院的医生、护士;(2)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五
法律主观:
结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 民事哪姿法律行为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旁缓庆千零运握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六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