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1、预防事故危险。并据此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报请企业负责人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开工前。企业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相应的控制消除措施。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本企业负责人审查批准衡隐尘。有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对所有封闭、半封闭设备。地携芦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所有存在通风不良的密闭、半密闭场所。根据有限空间定义(或有限空间目录咐禅确定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辨识。确定是否为本规定界定范围内的有限空间。根据辨识结果。统计其数量、确定其位置。
3、检测确定其危险有害因素(缺氧?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存在爆炸性粉尘?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等)基本情况。
4、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当有限空间情况发生变化时(如出现新的有限空间、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了变化等)。及时更新。
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备宏羡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10条)。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仿拍灰仓内的积灰。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8、粉碎绝悉、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9、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特定清派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粉尘爆炸场所距离员工宿舍、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足。2、使用液氨制冷行业的快速冻结装置没有设置在单独的作业场所,作业场所内的员工超过限定人数九人。3、对于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本判答键贺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亮郑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四
2022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13 08:51信谈缓息来源: 鸠江区汤沟镇阅读次数:13222编辑:沐俊香 字体:【大 中 小】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销禅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10条)。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9.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共2条)。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共4条)。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4.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四)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领域(共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或自动锁紧装置。含斗模固定式、倾动式熔炼炉的铝水出口与流槽、流槽与铸造模盘两处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和联锁报警装置。
2.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铝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倾动式熔炼炉在紧急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
3.放置入炉原材料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源管道未并联安装2个控制阀,或缺少常闭电磁阀(自动控制阀)。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五
在新版《判定标准》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有: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山陵岗作业盯唯和。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同时,《判定标准》还进行了细化,对“行业类”和“专项类”工贸企业可能出现的情形做了说明。其中,“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凯盯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六
法律李告分析: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三、有限空清扰碰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答谈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