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要不回来怎么办(工程欠款怎么写欠条)
我的工程款收不回来了,请问要怎么办
你的工程款收不回来的处理方式有:首先可以先向对方催告,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行为人在没有申请调解时也可以请求诉讼或仲裁。
我的工程款收不回来了请问要怎么办
法律主观:
工程款 要不回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 诉讼时效 ,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 3、法院在受理 强制执行 后,会依法查询 债务人 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被执行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欠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法律主观:
对方拖欠工程欠款不给,债务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在人民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可以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追不回来怎么办
工程款追不回来可以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的方法如下:
1、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1)起诉书;
(2)证据材料;
(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起诉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举证,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下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工程款拖欠不给怎么办?
一、拖欠工程款不还怎么办?
如果工程款没有支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但根据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第二,拖欠工程款不给可以报警吗?
拖欠工程款其实是民事纠纷,具体是施工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受理。所以即使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法制快报提醒您,拖欠工程款当事人的解决办法是,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要写民事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跟工地要欠款怎么要回来呢
追讨工程欠款有以下几个方法:1、双方协商。可与总承包方、发包方等欠款方协商解决。2、通过政府部门调解解决。若发生欠工程款行为时,也可请求政府设立的调解部门对双方进行调解。即使调解不成,起诉时调解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据,证实双方有施工合同的存在。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很多工人与用工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所以导致申请仲裁或起诉时,无法证实在涉案的工程中施工了,最终导致败诉。3、以上途径都不能解决时,那么法律就是最后的保障。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来追讨工程欠款。起诉时可向被告住所地、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起诉前准备好起诉状,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或者工商登记信息,施工的证据、尚欠多少工程款等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
工程款要不回来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工程款要不回来的,是可以直接找人民法院请求将工程进行拍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在接收工程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然后就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工程款要不回来,承包人可以对发包人进行催告,告知对方,再不支付工程款,将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拍卖,一般发包人看见这个,是会支付工程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合同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拖欠工程款不给首先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要求对方还款,如果说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没有办法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相对来说诉讼的方式是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如果不予执行的话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拖欠工程款不给首先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要求对方还款,或者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准备好证据,有备无患。必要时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对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以阻断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如果电话和函件效果不理想,就应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可能刚好哪天碰到老板心情好大笔一挥给签字结款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应该积极主动上门。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如果自己手段方法不凑效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他们会用他们所学的专业知道帮排忧解难。
4、委托正规合法的催债公司催收。
除了律师,现在也有一些靠专门收债的公司,不过找这种公司要注意找正规的公司,对其催收手段也应了解,如果是非法手段则不能委托。
5、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
如果协商、催收函等各种方法都试过仍不凑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掌握主动权,最好是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冻结对方相应的资产,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6、通过媒体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
如果对方公司是比较由影响力的大公司,对社会舆论会比较忌惮,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制造一些舆论压力给施工方也许能收到奇效。
二、工程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施工人所实施劳务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有人拖欠工程款时间比较长,仍然不归还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仲裁以及调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要进行解决,拖的时间越长,对于当事人来说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