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没有效(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抵押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签订在借款合同之前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应该在主合同后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抵押合同在主合同借款合同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
法律主观:
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合同也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了。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主观: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为,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担保合同也无效。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
法律客观:
【案情】2012年5月25,被告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秦某借款30万元,双方在《借条》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担保人为万某,以原告秦某为甲方、被告蔡某乙方、被告万某为丙方,三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该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蔡某向原告秦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定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止,三方同时约定如被告蔡某不能按时还款,被告万某自愿将九江市XX路一处房产作价30万元抵债给原告秦某。《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因担保人万某的房产已经另作抵押,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因被告蔡某逾期不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借款人蔡及担保人万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分歧】焦点问题:担保人万某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一点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在本案的担保合同无效后,作为担保人的万某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蔡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担保人万某提供的是抵押物担保,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万权应当在抵押价值范围内承担不超过债务人蔡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担保人万权应当在抵押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也只能够在抵押物的范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其次,《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有二种情形:一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所以,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与主合同是否有效及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是否有过错存在直接的关系。再次,本案中,被告蔡某向原告秦某借款30万,双方签订有借条及担保合同,而且抵押物现实存在(只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借贷关系应当真实、合法,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庭审时查明,是因为担保人的抵押物已另抵押,所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未去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似乎本案的担保人万某权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蔡某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但是这样就任意扩大了担保人万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因为根据这一规定,担保人就是以其所有个人财产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显然违反了抵押担保人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承担责任的担保法基本原则。所以,本案担保人万某在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积极要求担保人前去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人蔡某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立法精神和兼顾保护担保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作者:王学泰作者单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无效,除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外,根据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原则,担保合同也当然无效。但是,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具有过错来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的借款合同担保还有效吗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是为主债务合同而设立的合同,是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如果债务不能顺利履行的,担保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担保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事实不存在,担保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吗
担保合同,是为主债务合同而设立的合同,是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如果债务不能顺利履行的,担保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担保权。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担保条款也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