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购买人明知瑕疵购买,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有权利瑕疵时出卖人需要担责吗
买卖合同是转让物的所有权的合同,所谓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上有第三人的权利,导致买受人对合同标的物将来享有的所有权不完全。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出卖人,或者第三人与出卖人对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即标的物上设有其他权利致使所有权人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所有权,如抵押权等。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出卖人需要保证买房不受到第三人的任何主张,即使买方知道出卖方有权利瑕疵。
二、出卖人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
1、权利瑕疵必须是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即权利瑕疵应当发生于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并且在合同成立时该权利瑕疵仍然存在。如果第三人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才发生对买卖标的的权利,则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并且也不应当知道买受人对标的享有的权利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第三人已经向买受人主张权利。虽然合同标的存在买受人不知道的权利瑕疵,但是对合同标的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没有向不向买受人主张的权利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已经自动放弃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则买受人的权利实际上没有受到侵害,所以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三、权利瑕疵的种类
1、所有权
2、知识产权
3、其他物权(即标的物所有权以外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4、债权中的租赁权
5、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
以上是整理的关于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有权利瑕疵时出卖人需要担责吗的相关内容,即使我们知道出卖人有权利瑕疵,但是还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试述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答案】: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因此,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就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需要符合约定的或相应的质量要求的义务。出卖人是否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取决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属于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反,产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在出卖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行使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指的是担保标的物在什么上没有瑕疵
法律分析: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击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所谓标的物质量瑕疵,一般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缺陷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质量问题,以致不适于其用途或其价值减少。出卖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负担保义务,一旦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质量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应满足哪些条件
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 买卖合同 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3、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 除斥期间 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4、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三、质量承担瑕疵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就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规定了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违约责任 方式。
针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仅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类推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指示,不过学界及实务界不乏有这样的观点。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C.其他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出卖人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权利瑕疵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经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时未清除;买受人不知情。
对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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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一方移转财产给买受人时,应担保该财产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有瑕疵,则应向对方承担相当的责任。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要按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货物。而有些第三人会对出卖标的物提供担保。如果出现问题的,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买卖交易中,如果第三人对标的物负有担保责任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