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管辖无效(协议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无效最高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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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是否受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但是,你们约定的法院必须要有该案件的管辖权,否则,你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一、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1、被告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3、合同签订地、4、原告住所地、5、标的物所在地的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

四、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如“若产生合同纠纷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起诉讼法院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

五、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无效。如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自行协商解决;(二)向人民调解中心请求协商;(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这样的约定不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管辖确定性原则,也违反了我国《仲裁法》总则有关规定,换句话讲,仲裁前置不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故致约定无效。

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七、诉讼前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法院管辖,”而合同的另一方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无效。但口头同意,诉讼后仍然承认,或在法院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的除外。

八、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合同双方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属管辖纠纷案件进行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九、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具体地适用我国《合同法》所成立的经济合同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而其他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均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

十、其他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协议管辖无效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协议管辖约定被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即使合同无效,也应由合同双方诉讼前约定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约定确被认为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答辩状的法定期限(15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第一,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无效;

第二,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而无效;

第三,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

第四,因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而无效。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约定“出现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者法院解决”此类看似“万无一失”的管辖条款,其实当事人并不了解该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首先,就《仲裁法》的规定而言,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是明确的,即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是明确的。即使当时约定不明确,也应当通过后续协商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自始至终未明确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那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依据最高院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无效 。如此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就必须向法院起诉以解决相应的争议。而管辖法院的选定,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就又必须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又会暴露与其初衷不一致的情形之中。

不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就视为其同意了相应仲裁的管辖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法院未发现仲裁协议且另一方当事人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那么就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 。后两种情形与当事人开始的约定都不一致,但是当事人后期的行为导致了其原有权利的丧失,有可能是因为其自愿,但是更有可能是其对相应程序的不了解导致了自身权利的受损。但是,不能期望一般当事人对法律有相应的了解,这里就体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了。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是合法、有效、明确的,那么其诉讼权利很有可能受到限制,相应的实体权利或利益也会受到相应的损害。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的有关事宜如上所述。在进行管辖权约定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约定的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符合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的约定。然后要进行书面确认,没有书面约定是无法确定管辖权的约定的。如果约定不明将会导致管辖权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则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法律分析

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判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协议管辖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原告有权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借贷合同中不存在协议管辖条款,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事后约定管辖法院。则判断合同履行地是在原告住所地还是在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所在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则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自然有管辖权。

最后,如果既没有协议管辖,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充: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2.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法律表明,协议管辖虽是当事人对诉讼管辖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约束与放弃,但也要受到法律限制,不能任意协议管辖法院。据此规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判断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是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三是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形

法律主观:

针对以被告住所地确定 管辖 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下情况确定管辖的原则: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离婚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 劳动教养 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 监护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如下:

1、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3、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4、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5、直接约定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6、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7、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8、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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