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先冻结原告还是被告(强制执行费用是原告还是被告付)
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账户流程
法律主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打官司输了,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话,法院是可以冻结原告银行账户以及原告所有的财产的,银行账户的最长冻结时间是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是原告还是被告
法律主观:
在 刑事诉讼 中,法院的判决由司法机关 强制执行 ,所以不存在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而在民事 诉讼 和行政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不全面执行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已生效的 判决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自己义务部分的财产。 强制执行会对个人信用有一定的影响的,可能被外人所知,而且如果拒不执行的,可能会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对被告账户冻结吗
法律分析: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有证券账户、网络支付账户的,也会被法院冻结。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首先是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中就包括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户,如果被执行人财产最后不能履行判决的金额,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前,一般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而其名下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也不会解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强制执行遇到保全怎么办
强制执行遇到保全怎样处理
【案情】某房产公司起诉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甲市中级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给**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房产公司已向甲市乙区法院另案起诉**公司,起诉标的150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乙区法院裁定房产公司暂停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由此出现执行与另案诉讼保全之间的冲突。
【评析】执行与另案诉讼保全产生冲突后,执行工作是否必然因为该保全而停止。
笔者认为,该保全不产生对抗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的效力。理由如下:第一,乙区法院此种保全方式并不妥当。房产公司起诉并申请保全**公司财产,乙区法院应当首先查清**公司的财产情况,如果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就应先保全上述财产,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保全被告在原告处的债权。第二,该保全使原告既是申请保全人,又成了协助执行义务人。而且该保全并没有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没有协助执行义务。第三,即使通知了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乙区法院的“暂停支付款项”是否就是执行标的并不能确认,执行法院可以以此理由不停止执行。第四,如果承认该保全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那么用此种方式对抗执行的行为会越来越多,实际上就成了规避执行的手段。
一般而言,保全法院采取正确的保全方式,首先应当保全被告的自有财产,如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被告对于原告具有正处于执行过程中的到期债权的,如果确有必要保全该债权,保全法院应与执行法院做好沟通协调,先由保全法院冻结被告(申请执行人)一个账户,由原告(被执行人)将执行款直接或通过执行法院汇入该账户,原告(被执行人)不愿意支付或不能支付的,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有的保全法院通过给执行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保全,即让执行法院暂停发还执行款给被告(申请执行人)。该种保全方式优于本案中的保全方式,但仍然存在如果原告败诉则要承担双倍利息赔偿的问题,因为执行款毕竟没有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告)。
具体到本案,除上述解决方式外,如果被告(申请执行人)**公司有财产且急于实现权利,可以由其提供其他财产供保全法院保全,变更原来的保全方式,这样就可以解决保全与执行产生冲突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原告(被执行人)房产公司的财产。
上述知识就是我对“强制执行遇到保全怎样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遇到执行的财产被另案保全的,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决,如果强制执行的效力大于保全效力的,依法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如下: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
(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
(1)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2)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3)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分析: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一、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裁判书原件、裁判文书奏效证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能算完成了。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裁判书奏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动履行义务的时限期满之后就能够申请强制执行了。
举例:一审裁判书通常是送达之后15日内不提起上诉就会奏效,如果一审裁判书里是载明被告于本裁判奏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债10万元。假设裁判书是6月1日送达给被告的,那么15日内被告没交诉,6月16日一审裁判正式奏效,这时候还有10天时间让被告自己主动履行还钱义务。如果到6月26日,被告还没还钱,则原告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三:手续准备:
1.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看网上的相应模板。
2.原告身份证明:同诉讼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手续;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是公司的话则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3.裁判书原件,裁判作出后法院都会送达或者通知前去领取。
4。奏效证明:找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去开具,证明该案裁判已经正式奏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却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能够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却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限定。
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冻结对方账户
一、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冻结对方账户
1、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冻结对方账户视情况而定,分析如下:
(1)这个时间一般需要六个月左右;
(2)如果债权人在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者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在受理保全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对欠款人的账号冻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
1、申请。原告向下达判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有条件的也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有助于执行效果;
2、审查立案。法院部门通过审核确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处理;
3、通知。法院执行组织接到法院的移交执行书后,通知被告人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在执行期限到期后仍未履行的义务的,或者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对财产进行转移等逃避执行的,执行员可以立即进行强制执行;
4、执行。
被法院强制执行分别是两个案件先执行哪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申请强制执行步骤是什么
一、申请强制执行步骤是什么
1、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申请。原告向下达判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审查立案。法院部门通过审核确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处理;
(3)通知。法院执行组织接到法院的移交执行书后,通知被告人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
(4)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强制执行主要有哪些措施
1、强行冻结或划拨被告人的存款;
2、强行扣留被告人的工资等收入款项;
3、强行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查封、扣押;
4、可对被告人强行查询、搜查,确认是否有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