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打到第三人账户判决书(借款打到第三人账户怎么起诉)
贷款打到第三方账户,要承担责任嘛
贷款把钱打给第三方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第三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签订保证合同的话,第三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但是签订保证合同后,第三人提供担保,一旦被保证人债务发生不能偿还情况,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
如果因为操作失误,导致钱款打到了第三方账户,对方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种情况属于不当得利,虽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应当及时如数返还,如果拒不返还,可以进行起诉要回。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贷款的钱打到第三方账户不给我能追回吗
银行贷款打给第三方怎么处理?
银行贷款出来以后转到另外第三方账户,如果贷款方与被转入方确有真实的交易,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要求打款到第三方,视为借款人的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履行的出借义务。如果无法偿还,需要借款人偿还,第三方无连带责任,但是如果签订保证合同的话,第三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这叫受托支付,是说明你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贷款必须实行受托支付,划转到第三方,就是为了保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受托支付的定义: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贷款的定义: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贷款的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
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
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银行抵押贷款放款需要第三方账户,如放款到第三方账户上,而第三方账户不转给我如何报警?
大部分都会借款人办理抵押贷款后,借款资金一般用途都比较灵活,所申请到的贷款需要应对更为复杂的金融问题。尤其很多企业对于资金的灵活周转要求更高,受托支付显然不现实,所以很多的借款人就需要虚拟一份合同和第三方收款人,通过这种操作,可以应对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当然很多借款人,对于第三方账户的安全性是不放心的,对于这类情况,常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1、让信任的好朋友朋友公司做收款人,帮你第三方收款。2、对于朋友没有公司的,可以让朋友去注册个,来用来第三方收款。3、通过贷款中介或者专业走账公司走账,这种情况最好压下账户材料,签署走账协议。对于一些实在不放心第三方账户安全的客户,可以考虑办理一些放款到自己公司对公账户后,自主转账到第三方账户的产品,然后小额自主转账过去就行(每笔5万)
拓展资料:
房屋抵押贷款放款到第三方账户是为了证明贷款资金的用途。房屋抵押贷款要看贷款用途,个人消费的话一般是买房、买车、装修等,这些都是要打到第三方账户的,也就是卖方的账户。个人经营贷款同样要打到第三方的对公账户。这样才能证明资金用途。"第三方",是建立在第一方和第二方的基础上的另一方。
根据交易地位所属,可以把第三方账户划分为以下几类:B2C,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B2B,即商家与商家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C2C,即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
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要求打款到第三方,视为借款人的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履行的出借义务。如果无法偿还,需要借款人偿还,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这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第三方委托支付的公司选择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公司,由自己提供是最好。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一、房屋要求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二、贷款人要求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4、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抵押贷款放款需要第三方账户,如放款到第三方账户上,而第三方账户不转给我该怎么办?
放款到第三方账户是由于资金金额较大,你的贷款用途方向又是明确的,根据资金监管要求需要将贷款金额受托支付到贷款用途的账户上,有些银行会要求提供你和第三方的购销合同,这样有利于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贷款用途。
你所说的情况第三方可以由你指定的,你可以选择可以信任的人,或者这个账户由你控制,或者让第三方开张支票给你,等钱到第三方账户上马上拿支票去提款。
方法有很多,总之重点是要款一下来马上把钱转回到自己的账户上,入袋为安,签协议万一第三方把钱转移了也只有一纸判决。
拓展资料:
1. 银行贷款放款了又收回是怎么回事:如果贷款是刚放款又立刻收回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银行的系统出了问题。贷款一般都是由系统进行审核后放款,在发放贷款时,贷款机构会要求人工核查一遍。在人工核查时发现申请人其实并未达到可审批贷款的资质、征信不良、负债率过高等,不符合放款要求,在人工审核时银行就会收回发放的贷款。 但这类的失误是极少发生的,正常情况下,贷款已经发放之后不会被收回。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放款后,银行在贷后管理时发现贷款人的个人征信上出现了一些不良记录,为了风控,银行要求用户一次性结清所有未还房贷,也就是所谓的收回房贷资金。而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贷款人在放款后的3个月内就去借用了消费贷,或者在还贷时房贷逾期了,也有可能是信用卡有很多大额消费账单。出现这些情况,银行会怀疑贷款人没有充足的还款能力,甚至去借贷还房贷,所以为了避免进一步的风险,要求收回房贷。
2.中国银行提前还房贷需不需要还违约金:房贷贷款不满一年申请提前还,中国银行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若是在房贷贷款一年之后申请提前还房贷,则不需要产生违约金。提前还房贷可以选择这两种方式,一是提前还一部分房贷,那么剩下的房贷则会继续产生利息,二是提前全部还清房贷,那么则不存在剩余贷款利息一说。
贷款打到第三方账户,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贷款把钱打给第三方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第三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签订保证合同的话,第三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但是签订保证合同后,第三人提供担保,一旦被保证人债务发生不能偿还情况,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出借人没有收到还款,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法院会怎么判?
把钱还款给第三人,是否是出借人授意,如果是就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借款合同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分析
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借款合同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间为准;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间为准;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间为准;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间为准;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间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贷款;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况;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况;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况;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借款人让我把钱转给第三人,现在不承认借款了,是诈骗吗?
如果借款人已经出具有效的借条,那么谁来拿钱不是主要的问题。如果没有出具有效借条,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就可以断定对方就是诈骗,但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所描述的事实,否则一切都是不存在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款打到第三人账户怎么起诉
法律分析:
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经法院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上访、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广大群众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这样的神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甄别担保方式,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