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女童将其扔进沟属于交通肇事还是故意伤害呢
交通肇事后将受害者拖入山洞,致使其得不到救助死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犯?
撞人的行为租岩我们姑且不论,因为这明显是作为。
后续行为是否是作为呢?其实主要取决于后续行为是否更加明显直接地侵害了法益,提高了侵害的危险。单独把人扔在山洞里是不会导致人死亡的,最后死亡主要的因素是先前行为的“撞”,所以可见后续行为并没有先前行为那么“猛”。故我们认为是不作为的。
同样的,如果不是放在山洞,而是扔进河里,很明显后续行为更明显、紧迫、直接地升高了侵害危险,此时认定为作为。
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车撞身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件中,小胡明学生在外被老师的车撞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解析。
首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或者因其他过失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根据该规定,若老师在驾驶车辆时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例如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导致对小学生构成致命伤害,则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涉嫌交通肇事罪是指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包括: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违法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让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或者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根据该规定,若老师在驾驶车辆时存在醉酒、无证、超速等违法行为,导致对小学生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则可以认定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针对此案件,若老师在驾驶车辆时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导致对小学生构成裤禅告致命伤害,则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老师在驾驶车辆时存在醉酒、无证、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对小学生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则可以认定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最后,作为公民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养成安全驾驶习惯,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从严惩处,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属于法条竞合吗
属于。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掘和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根据法条竞合的条件显示,法条竞合犯只能适用于犯了一种罪行配州如故意伤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等,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两者是属于上述犯罪条文的。
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定
您好,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体说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说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引用解释:
案情介绍
被告人幺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空启漏市人,小学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赤土镇贯庄村,系农民。
被害人隋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东丽区赤土镇贯庄村,系农民(天津国际高尔夫球场临时保安)。
1998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幺某在天津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球场卖球,被该球场保安人员隋某制止,并将球没收。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被劝开后,被告人幺某从球场附近的一卖瓜处操起一把西瓜刀欲冲进球场,被在场的其他保安人员将刀夺下。当日16时许,被告人幺某驾驶农用三轮机动车(幺某非驾驶人员,系无证驾驶),沿赤海路由北向南驶向高尔夫球场时,将背对公路、坐在路边休息的隋某撞成重伤,幺某肇事后弃车潜逃外地,后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被告人幺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建军医疗费17O29.19元,鉴定费3OO元,误工费486O元,营养费6OO元,陪伴费76O元,合计人民币2359.19元。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幺某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部分予以维持。
案情评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幺某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交通肇事罪,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体说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说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纵观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幺某应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首先,被告人幺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告人幺某因被隋某制止在球场卖球,与隋发生争执,被人劝解后,仍不罢休,拿着西瓜刀要与隋某拼命,并扬言“要弄死隋建军”,在被他人夺下刀后仅一个多小时又驾车将隋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幺某没有报案,也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而是畏罪潜逃外地,直至被抓捕归案。
其次,被告人幺某主观上有伤害隋建斗烂军的故意。从现场的分析及有关有关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在视线、路况较好的情况下,被告人顺道行驶,在没有出现任何意外的情况下,将坐在边道边上三人当中之一的隋某撞倒决不是偶然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另外,被告人幺某也曾供旁肢述,在撞倒隋某后,他停车下来,从车上拿起铁锨,欲拍打隋某,后因害怕而没有打。此情节虽然没有证据证实,但由此也可以间接认定被告人的犯意和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幺某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没有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前因,同时也没有对责任进行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