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支付方式(监理合同最新版本)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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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近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清理物运输和堆放以及为环境保护等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3)开挖料的钻孔、爆破、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土建工程合同支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土建工程合同支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一、总则(1)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范)编制。(2)合同支付及计量依据。1)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2)经监理部(或其授权监理处)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他有效设计文件。3)国贺伏家及部门颁发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4)经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处)确认并有文字依据的有关工程量度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3)本工作规程适用范围。1)水工工程的土石方开挖、支护、水泥灌浆、排水、止水及混凝土工程等项目。、2)土石坝(含土石围堰)的坝基与岸坡处理,水泥灌浆,防渗墙工程,坝体填筑,围堰拆除,混凝土工程,止水设施及观测仪器埋设等项目。3)监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承建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他工作项目。(4)合同支付计量与签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与工作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5)工程质量的合格认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二、工程项目支付计量(1)土石方明挖工程。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清理物运输和堆放以及为环境保护等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2)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3)开挖料的钻孔、爆破、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4)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近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5)预裂或光面爆破、保护层开挖、建基面处理与整修以及为禅返携维护其开挖边坡而进行的加固、临时支挡工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6)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通过合同完(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施工地质或监理地质工程师认证,可列入支付计量。7)施工过程中岩因承建单位未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或采取不适当的方法施工而造成的超挖、超填工程量不予支付。8)土石方明挖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以m3为单世闷位计量。(2)清淤与水下开挖工程。1)本项工程项目开挖单价中已包括钻孔、爆破、挖掘、装船、运输、弃渣处理以及其他辅助作业设备与施工准备等的一切费用。2)如果需进行二次转运上岸堆放,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理部(处)另有指示,否则其费用亦应包含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内,不另进行二次支付计量。3)由于施工方法不当或施工安排不合理,致使发生碍航或对其他工程项目施工产生影响而增加的费用与第三方索赔,业主不予承担。4)清淤与水下开挖工程按开挖自然方,以m3为单位计量。(3)地下洞室开挖。1)除非合同或设计另有规定,否则施工支洞的开挖、支护或封堵等一切人工、设备、材料和运行、维护等全部施工费用,均认为已包括在相应洞挖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2)洞挖工程中,石渣的运输和堆放、地下照明、通风、防尘、供水、排水以及开挖面清撬、冲洗、测量等施工与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3)由于施工需要所进行的集水、排水、避车、回车通道扩挖,以及临时施工设备安放等所进行的一切附加开挖,已包括在相应洞挖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4)地下洞室开挖的收方,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变更调整最后确认的设计开挖线计量。除非设计另有规定,或由承建单位出具说明并报经业主单位书面同意,监理部核备,否则超出设计开挖线部分不予进行支付计量。5)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塌方,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处理。如果塌方的发生或因局部坍塌引起的过量超挖,属于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止或避免,也不是由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经施工地质方或监理地质工程师书面认证,监理部审核,可列入支付计量。6)地下洞室开挖工程按开挖自然方,以m3为单位计量。(4)坝体及堰体的填筑。1)坝体填筑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填筑、压实、坡面修整,以及为施工进行所必须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和施工测量等全部工序作业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坝体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2)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部(处)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中途运料车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检查(如临时的中止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3)经承建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而指令予以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料,不予进行支付计量。4)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承建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费用,已包括在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5)坝(堰)体填筑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计量。(5)防渗体工程。1)开槽浇筑的防渗墙,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有效成墙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该项目价格已包括防渗墙施工准备、设备安设、造孔、固壁泥浆、清孔、墙体浇筑,以及为浇筑试验、质量检测与施工测量等所进行的全部工作的人工、材料及设备的一切费用。2)土工合成材料按设计图纸所指示的,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有效铺设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该项目价格已包括施工准备、合成材料铺设、重叠黏(搭)接,现场维护和质量检测等全部工序的人工、材料及设施等的一切费用。3)高压喷射灌浆按设计图纸所指示的,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该项目价格已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安装、钻孔、灌浆以及质量检测等所有工序作业的人工、材料及设施等的一切费用。(6)混凝土工程。1)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件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须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与施工准备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2)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的最后确定钢筋用量计量。除非合同或设计另有规定,或另行报经监理部(处)批准,否则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应认为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3)为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锚筋(锚束)支付费用(包括钻孔、注浆和锚筋材料),按设计或施工详图要求的长度按米或根,或以规定的长度折算为重量按公斤或吨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4)伸缩缝止水,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长度,以延长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伸缩缝埋件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正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5)混凝土浇筑分别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按施工详图或设计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凡面积大于0.1m2或体积大于0.1m3埋设件、孔洞所占体积应予以扣除。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混凝土原材料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筑、修补、修饰、保护、养护,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检测等所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7)承建单位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施工方法造成的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工程量,均不另进行支付计量。8)混凝土工程按浇筑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7)砌体工程。1)砌体工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需要的结构尺寸,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2)砌体工程价格,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费用。(8)永久性场区排水设施。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护岸支挡构筑物与回填护坡的排水孔费和,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2)对在混凝土或在砌体上预留的排水沟,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3)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排水涵管、明沟以及坝基、坝肩、建筑物基础、地下洞室衬砌等工程中排水孔等,均以延长米为单位,按合同支付报价单中之单价的分类进行支付计量。(9)锚喷支护与钢支撑。1)锚杆的钻孔、注浆、安装,应按设计要求或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安设长度,并在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测和认证后,以根(或延长米)进行支付计量。锚杆附件(钢件和型材),按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实际耗用量以套或公斤进行支付计量。2)边坡或地下洞室开挖中的喷混凝土,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或报经监理部(处)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喷层厚度分类,并在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测和认证后,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3)钢筋(丝)网的安装规格、数量应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或报经监理部(处)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并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测和认证的工程量折算成重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或以公斤/每平方米为换算单位进行支付计量。4)地下开挖中钢支撑及其附件的安设,应按设计要求或报经监理部(处)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要求进行,并按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测和认证的工程量折算成重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5)上述作业中,为完成施工作业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或加工损耗、取样、试验、检测、养护和维护以及施工准备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10)钻孔与水泥灌浆。1)勘测孔、观察孔、排水孔、回填灌浆孔、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及其检查孔,其布设和钻进必须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进行,并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除回填灌浆孔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外,其余均以孔深延长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2)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作业所需的灌浆材料,包括水泥、砂、掺和料等,按设计要求或监理部(处)指示,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实际耗用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3)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工程量,按施工详图及设计要求,或监理部(处)指示,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灌浆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4)承建单位在钻孔作业中,因坍孔、掉钻等原因致使钻孔不合格,或对于有采集岩芯要求的钻孔,因岩芯获取率低于规定值视为废孔者,均不列入支付计量。5)承建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因埋设、安装不当,或水泥浆配制不当,或堵漏不当而造成的浆液损失,或因灌浆中断造成不合格孔,均不得列入支付计量。6)上述作业中,作业准备,设备的安装就位、钻孔、冲洗、检测、试验,以及为完成工序所必须的人工、材料、运输、设备和辅助作业等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11)承建单位在合同报价中列入临时工程项目,或列入其他属于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支付,按报经监理部审批的总价项目支付细分表,依据工程进展或施工形象,在工程项目施工报验合格基础上,实际按量支付、总价控制的原则适当简化进行。(12)合同文件对支付计量或量测方法另有规定者,按相应规定执行。三、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承建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报价单中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2)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在量测前递交收方量测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监理部(处)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必要时,监理部(处)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3)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承建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如果承建单位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承建单位在被告知量测成果后3d内,向监理部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工程师接受。(4)土方开挖前,应要求承建单位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石方开挖前承建单位还应对完成土方开挖后的出露地形再进行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监理部(处),以便监理部(处)进行校测复核。土石方开挖的合同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5)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按原设计开挖线和最终扩挖线之间的自然方量计量。若上述两条开挖线之间的距离小于0.15m,则按0.15m计量。(6)土石坝坝体填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按设计要求进行的,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坝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及自然沉陷以后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进行量测。在施工过程中,应要求承建单位随着工程进度按合同要求,对填筑坝体各部位填筑料进行测量、记录和绘制计算草图,并将上述量测成果复制件报监理部或监理处核备。(7)所有为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经监理部或监理处认可。(8)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已完工程项目或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9)计量精度,土石方工程项目取至m3,混凝土工程与砌体工程项目取至0.1m3,钢筋及钢件取至kg,防渗体工程等以m2为计量单位的取至m2,钻孔计量取至m。四、合同支付申报(1)监理部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文件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2)承建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部递交合同支付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3)监理部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以及2)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以及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或4)有监理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4)承建单位向监理部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3)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5)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6)业主单位或监理部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其他资料。(5)如果因为承建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6)监理部对承建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述三种:1)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准于结算;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7)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部审签意见后的7d内,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请。

监理付款方式规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弯蔽,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陵搏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尺闹祥。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合同(一)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人代表人或 法人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章) 授权委托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签订地:

工程监理合同(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处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建筑工程勘察监尺和册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棚宴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 元,金额大写________ 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陵宏。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三)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①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3、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4、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_____偿付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 )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

第五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二)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监理工作进行相应监理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监理费。同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程监理合同(三)

发包人:西秀区财政局农发管理中心

合同编号:

监理人:贵州蓝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

签订地点:西秀区财政局农发管理中心

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委区财政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贵州蓝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10年农发工程(1一4标段)

2、工程地点:旧州镇羊保村、西地。

3、工程规模及特性:提灌站、高位水池、蓄水池、管网配套、干渠工程、渠系工程、机耕道建设。

4、工程总投资:约350万元

5、工程总工期:150天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从施工开工期始计算,160天结束。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 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委托书;

(七)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行一份;副本肆份,各执贰份。

发包人: 监理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监理工程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监理工程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监理工程合同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悄锋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监理工程合同2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银运没,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责甲方郭店供电所宿办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遣。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锋纳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监理工程合同3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方的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监理工程

工程概况:框架结构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闽侯县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园一层1#店面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使用面积:114平方米;

工程监理期限:60天,自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第二条 监理范围:

1、地面(防水面层、水泥砂浆面层、面砖面层、地板面层)

2、水电(上、下水、强电、弱电管线铺设及灯具、洁具安装)

3、抹灰(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

4、门窗(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塑钢门、特种门、门窗玻璃安装)

5、吊顶(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

6、软质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7、饰面板(砖)(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

8、涂饰(乳胶漆、木器漆、美术涂饰)

9、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

9、细部(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安装、花饰制作安装)

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图会审及图纸交底。

2、材料验收。

3、工程质量控制。

4、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进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

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理依据: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第五条 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积114平方米计算,收费人民币8208元,金额大写捌仟贰佰零捌元进行结算。

2、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2460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元。

3、 工程吊顶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人民币4100元,金额大写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委托方付清监理方监理费余额计人民币1648元,金额大写壹仟陆佰肆拾捌元。

第六条 监理人义务

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决定委派黄练雄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

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委托人义务

1、 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2、 委托人应当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

4、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 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监理人权利

1、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房屋安全规定或设计合同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通知后方能复工。

(3)、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对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变更的审批权。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3、监理人调换本工程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在监理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过失是指:

1、未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严格对按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进行检验,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严格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经委托人确认,留下工程隐患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衡量监理人是否过失的依据以监理人的是否书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报告以及工程验收记录为准。

4、 监理人在监理期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条 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监理人监理费,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监理人支付人民币壹佰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监理期限,双方应重新约定监理费用。

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贪污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黄练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保险大厦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请教监理费用的付款方式

1、监理人进驻工地后,委托人预付合同报酬10%的预付款,预付款扣回时间为待已付报酬达合同总额的50%后按进度分两次扣回;

2、工程开工后,按季度支付,支付金额按下面公式计算: 工程季度产值*(合同报酬总值概算总值)*85% ;

3、委托人支付报酬达合同价85%时,将不再拨付报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监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理业务并交付委托人所以监理成果30日内,委托人付款至合同价的90%,经质量等级评定,符合委托人与施工承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20日内付款至合同价的95%,剩余5%待质量缺陷期满后30天内结清。

委托人为了加大对所有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从合同服务费总额中提取5%的款额(款额从季度付款中提取),同时委托人从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综合金额,对所有监理人按监理效果进行奖罚。

工程监理收费的其他规章: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猛嫌实行政府枝姿手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三、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册孙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有哪些方式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启卖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个监理单位来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委托人 与监理人盐城市顺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约 ㎡

总 投 资:约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悄困逗,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尺竖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国家有关工程方面的施工验收规程。

3、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以外的人和事。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设计文件、地质资料、施工合同、施工投标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按工程实际造价结付监理费,暂约计人民币 元。监理人员进场后付监理费的 %,主体完成付监理费 %,工程竣工时付清余额(竣工时暂按本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结付监理费。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后的一周内,再以工程实际造价另行一次性结付监理费)。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延期工作报酬:(报酬=延期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非监理人原因,本协议工程停建,委托人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监理费;本协议工程改建,按改建后的实际造价结付监理费。

2、工期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补 充 协 议 书

委托方与监理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如下:

1、本《合同》第三十九条之约定的监理费数额双方均同意放弃法律效能。

2、双方重新约定按工程实际造价 %结付。暂定人民币 万元结算,结算时间、比例不变。

3、本补充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4、其他:

委托方:

监理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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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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