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中挂靠人的工程款可以追回吗
挂靠公司拖欠施工人的工程款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不具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的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人可能受到行政处孝返罚。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蚂隐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闷慎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被挂靠人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常见的“挂靠关系”,是指没有资质的公司、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以该建筑企业为主体承接工程并
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
。在此情形下,实际投入
人、材、机
进行施工的
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就是实际施工人
和
挂靠人
,
被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
是
被挂靠人。
此类
工程纠纷
案件中,如果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被挂靠人索要工程款呢?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在该类工程案件纠纷中,被挂靠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因此,
在挂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实际施工人无权以该条为依据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
同时,
实际施工人
借用
被挂靠方
的资质与
发包方
签订施工合同,
因被挂靠方
欠缺与
发包方
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并
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
此时,实际施工
人与发包方
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因此,
实际施工人
有权直接向
发包方
主张工程款。
被挂靠人对外向第三人承担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租金、违约金等债务责任后,能否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实践中,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署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在挂靠人无力按约支付款项的情况下,由被挂靠人支付款项的情况较为常见。被挂靠人能否向挂靠人追偿所支付的款项呢?我们分析认为郑弯:
在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人仅出借资质收取固定管理费,挂靠经营风险由挂靠人承担,所得利润亦由挂靠人享有,而因挂靠经营对外签署的合同风险及相应袜宴债务应当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系这类合同实际意义上的权利享有者及义务承担方;且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并不因挂靠关系的存在而必然无效,挂靠经营亦非必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就挂靠经营产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挂靠人是否应对工程挂靠产生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判断标准通常是:挂告丛银靠人是否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在没有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基于合同相对性。
因此,在被挂靠人垫付相关款项后,根据公平原则,有权按照双方挂靠协议约定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与挂靠施工单位签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建筑 工程型皮合同 中存在挂靠行为则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但工程竣工后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 工程款 。至于工程款能否得到,涉及发包人是否有较为足够的资金支付。另外,实卜码差际施工人可以依法在竣工后6个月内请求对其所完成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保障,千万不要超过6个月的期限,否则法律不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模掘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的情形较为普遍,有很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在无法索要到工程款时,应当以何种诉讼方案请求支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是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是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公章,并由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观点二: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虽然实际施工人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才是真正的缔约人,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的承包人。对此,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包人都是明知的,而且各方都认可。这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行为。该通谋虚伪行为未使得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产生有效的合同关系,但产生了实质上的法律关系。
一、各地法院关于挂靠方权利保护的规定
1.北京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辽宁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碧坦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3.广东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销卜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通过案例看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
案例一: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2551号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周某与A公司(被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通过A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为实际施工人。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即A公司作为案涉劳务分亏慧穗包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B公司(总承包人)主张分包工程款,而周某仅能作为挂靠关系的当事人向A公司主张相应款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B公司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一的观点为: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进行起诉,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52号民事裁定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沈某系挂靠在A公司(被挂靠人)名下实际施工,B公司(发包人)亦认可沈某为挂靠在A公司名下的施工主体,故沈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沈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包人B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沈某承担责任。B公司主张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施工人,不包括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此种狭义理解不符合该条文意旨,不予支持。
案例二的观点为:挂靠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可以跨越合同关系起诉发包人。
综上,针对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总结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与被挂靠的承包人之间并不具有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实质的法律关系。
2、挂靠人是实际的缔约人,且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挂靠人通过其实际履行行为与发包人形成实质的法律关系。
3、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挂靠人起诉发包人不存在跨越合同关系起诉的问题,而是可以直接依据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实质合同关系予以起诉。
4、但是若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人存在,一直默认是与其订立名义合同的承包人履行了全部的承包义务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主体角度考虑,不应支持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
5、关于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依据,依据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挂靠人作为实际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可以依据无效的施工合同主张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挂靠纠纷
法律主观: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闷册老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 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蚂升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 挂靠合同 的非法所得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的对象为: (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姿宴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 行政处罚 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挂靠人拿到工程款潜逃后,实际施工人可以找被挂靠人要吗?
有证据证明债权关系成立,并且被挂靠方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起诉被挂靠方。
依据施工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挂靠人未足额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发包人负有证明其是否已付清工程款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