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一
法律主观:
根据 合伙企业法 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 合伙企业 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于 合伙人 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滑启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人 ,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 。 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 继承人 根据 合伙协议信腔如 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客观:
《《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圆裤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 诉讼 ;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二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申办条件有哪些?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的自然特点与早团宴自然特点都要求其成员为两人以上。《合伙企业法》规则合伙企业的建立条件第陆银一项便是“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便是对这种基于天然性和社会性所反映的规律的认可。
?2.《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建立一般的民事合伙只需有口头协议就够了,但要注册为合伙企业有必要要有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建立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缔结。
?4.合伙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否则无从开展经营活动,他人与企业发生交易的,也不便与企业联系,政府的管理活动无从进行,在诉讼中无法确认文件的接受地等。
二、具或凳备特征的说明?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包含的形式?
?一种是货币出资;一种是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出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还有一种非常特别的就是劳务出资,也就是普通合伙人以向合伙企业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
四、办理普通合伙企业要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4.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5.合伙事务的执行。
?6.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7.争议解决办法。
?8.入伙与退伙。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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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三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的设立在我国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客观: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磨猛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瞎唤桥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链虚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画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1)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该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四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春缓认缴或者实际缴悔森禅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碧尘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五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羡枝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碧派段;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悔誉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六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芹帆;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
设立合伙弯顷企业,在实务中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埋首陆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七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并且的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物含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样必须符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卜答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罩弊笑)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八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人数应当在两个以上;
2、有依法订立且内容完善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符合要求的生雀贺亏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顷神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拍段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九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符合要求的卜猛生产经营场所,同时符合法律其他规定。中途,合伙人退出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具体情况以情形而定。合伙人在职期间要承担债务,只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出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愿退伙是指约定了合伙期限,发生了约定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贺铅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当然退伙的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承担责任情况: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型拍桥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