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刑法中的三种不起诉(法定、存疑、酌定)
刑法中规定不起诉种类有五种: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认罪认罚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而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运用自由裁量的产物,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
法条解析:
一、《刑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可看出有的没有犯罪事实,有的不认为是犯罪,还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具备了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酌定不起诉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罚。对此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酌定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无论是法定不起诉、还是存疑不起诉、亦或是酌定不起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都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落实。
四、对不起诉案件的处理,应是: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的人、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他非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刑事相关法律条文中还规定了被害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的人、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他非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有什么不同
法律主观:
法定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的类型
法律主观: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理由: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分为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和存疑不起诉三类。法定不起诉(又称amp;q ot;绝对不起诉amp;q ot;)《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亡 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六种情形,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又称amp;q ot; 相对不起诉 amp;q ot;)刑诉法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具备的条件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 不起诉决定 的法定情形。根据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 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 酌定不起诉 ( 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检察院不起诉 的情形来看,此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而不管是因为哪种原因不起诉,此时尚未经过法院的审判,其实都不能确定嫌疑人是否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分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具体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
4.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
5.犯罪嫌疑人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
6.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
7.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刑法》第27条);
8.犯罪嫌疑人系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67条);
10.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68条)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的三种类型
不起诉的三种类型为:
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醉驾三种不起诉
醉驾三种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掘皮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判贺差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拍孝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如下:
1、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2、预备犯;
3、从犯;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7、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8、胁从犯;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
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12、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综上所述,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实质上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法律认定没有犯罪,而酌定不起诉则是有犯罪事实但是情节比较轻微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下,就算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无需赔偿。但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法律分析: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实质上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法律认定没有犯罪,而酌定不起诉则是有犯罪事实但是情节比较轻微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下,就算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无需赔偿。但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让罪犯获得法律的判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请起诉的,《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六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一)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是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二)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的情形: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