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最好不要去鉴定
三期数数哪鉴定法院接不接受看具体情况。三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时可以提出三期鉴定,法院移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单就认定结果看,这个一定,各地法院对“三期”鉴定结果的态度不一,有的法院会认可,有的法院不予认可,也有的部分认可。纠其原因而言,主要问题出在“三期”鉴定的依据,目前还没有任何关于“三期”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这本身是不合理的,我们也希望能够出台相关国家或部门规范。一般而言,只要是合理范围内的,法院都会考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薯码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毕帆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期鉴定不做有什么影响
三期鉴定指的是误工期、护理器、营养期,三个期限的鉴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如果不做误塌敬李工期的鉴定,只拿医院的稿烂证明也是可以的,但是一般鉴定机构的误工期会比医院认定的长,因为存在伤残导致持续误工的情况。第二,护理期限,护理期限的认定一方面是时间,还有一方面是确定护理期内的护理人数,这个也会影响护理费的主张。第三是营养期,这个一般医院的证明中只会明确加强营养,但一般不会明确时间。所以三期鉴团迟定对于更好的维护权益还是有很大帮助的,法院一般会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且鉴定费可以主张由被告方承担。
做了伤残三期鉴定后悔
法律分析:如果你想和保险公司直接协商处理,到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的话,建议你和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直接协商,共同委托一个的鉴定机构,一般而言都会有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有合作协议的,你们可以委托这类鉴定机构,也可以委托一个其他的鉴定机构去鉴定你的三期以及伤残。如果是共同委托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认可。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仿散搜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掘余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备历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做了伤残三期鉴定后悔
属于无法生产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申请伤残鉴定时,可以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三期鉴定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受害人就可以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笑茄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链派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碰唤察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
法律分析:
1、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根据受伤部位的不同而稍有区别,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正拍返在伤后(受伤之日)6个月,如果住院时间较长,可待出院后(就是所谓的治疗终结后)去做鉴定。如果住院时间较举饥短,鉴定机构也会要求治疗终结后3个月再去做。
2、鉴定时,需要本人去,医师会考虑伤者的恢复情况,才能下结论。
3、如果伤部有内固定未取出,可在取出前做伤残鉴定。
4、在可以做鉴定的情况下,尽早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贺链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期鉴定后还可以去做伤残鉴定吗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不同的,而且可以鉴定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不需要同时进行。伤情鉴定主要是鉴定伤者受伤害的程度,主要作为判刑或者处罚依据仿禅。而伤#残鉴定是针对伤者伤情是否存在后遗症,是作为赔偿的依据,只要进行了伤#残鉴定,那么就有赔偿依据,不会影响伤者的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备扰尘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李悄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车祸中,我是原告,一定要做“三期鉴定”吗?
所谓三期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常涉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限的法盯帆医学鉴定.
做这个鉴定,是为您争取更多的赔偿提供证据.握则蚂
你可以拒绝做三期鉴定,但是,您的”段埋休息、护理和营养”方面的赔偿可能会得不到法院支持,或者打一些折扣.
伤残鉴定三期什么意思
伤残鉴定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游仿咐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
伤残鉴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伤残鉴定是去司法鉴定中心做,现在有很多个体的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做的,需要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鉴定所的工作人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才能核定伤残级别;
2、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待工伤认定后,本人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不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
伤残鉴定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伤残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由法医做出的鉴定,可以作为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神纯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大庆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