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部分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一般情况: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彩礼: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婚前或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奖金,婚后自然毁损、消耗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的原则,参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企业财产部分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夫妻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婚姻家庭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