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废宅基地新政策规定:
1、实行一户一宅制,提高土地利用率;
2、收回荒废闲置两年以上的宅基地、非法占地、宅基地超出面积;
3、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