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看着简单的离婚纠纷,判决书却长达10多页,在办理过程中不但查出对方转移财产,同时查出婚内借款偿还婚前的房子首付款等,以为法院无法查实,经过律师一次次的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争取到了抚养权,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判决对方支付我方95万元补偿,比我们想跟对方谈判的金额多两倍,所以在法律面前,只要努力争取都是有可能的。
家庭观念差距太大,打官司也要到最后,经历一审、二审、强制执行阶段,终于算是告一段落,不知道对方还会折腾出什么案件来,只能等着了,真是一段不好婚姻,离婚时也是那么痛苦,婚前要做好充分的了解,彼此懂对方才步入婚姻殿堂,估计离婚时还有可能好和好散。
夫妻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离婚时从照顾妇女儿童原则,房屋一定判给女方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通过代理调解,我们不仅帮助男方保住唯一住房,并为其争取到分期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而非一次性支付,降低其支付压力。
🚩元甲第3380面锦旗🚩【一家人因遗嘱继承发生纠纷,元甲出面解决矛盾】🎖因老人离世时一纸遗嘱引起家庭内部矛盾而委托元甲婚姻家事部。🎖元甲律师诉讼调停,化解矛盾,止息纷争,最终圆满解决家庭争端。🎖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