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1 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父/母可以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由父母承担。因此,在具体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的数额。